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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纪四十六(3/7)

其忠勇材武,不可与张亢、滕宗谅一例待之。且青本武人,不知法律,纵有使过公用钱,必非故意偷谩,不过失于检,乞特与免勘。”知渭州尹洙亦言:“青于公用钱,无豪分私用,不可以细微诖误,令其畏惧。望特旨谕青,庶安心专虑边事。”

辽以北府宰相萧惠为北院枢密使。

十一月,丙寅,上清火。寻有诏以地为禁军营。

景祐初,置殿中侍御史里行、监察御史里行,凡四人。既而久阙不除,于是诏以两人为额。癸酉,以太常博士赵人李京、殿中丞合包拯并为监察御史里行,中丞王拱辰所荐也。京尝知魏县,奉法严正,吏不便之,以奇中京,遂相率遁去,监司果议以苛刻斥。知府任布曰:“如此,适堕吏计中矣。”京赖以免。拯尝知天长县,有诉盗割者,拯使归屠其,鬻之。既而又有告杀者,拯曰:“何为割某家而又告之?”盗者惊服。徙知端州,州岁贡砚,前守缘贡率取十倍以遗权贵人。拯命制者才足贡数,岁满,不持一砚归。

初,光化军贼邵兴帅其党趋蜀,遇提举捉贼上官珙,杀之,又败兴元府兵于饶风岭,本府军校赵明以众降,乃自州北循山而东。捉贼使臣陈曙等领兵追击兴于壻,及其党皆就禽。壬午,诏并凌迟死。曙,若拙也。

谏官欧修言:“臣窃见近日盗贼纵横,盖由威令不行。昨王既败之后,不诛家族。凡小人作事,亦须先计,成则获大利,不成则无大祸。有利无害,谁不反!只如淮南一带官吏,与王宴,率民金帛献送,开门纳贼,左参迎。苟有国法,岂敢如此!而往来取勘,已及半年,未能断遣。古者称罚不逾时,所以威激士众。今迟缓如此,谁有惧心!遂致张海等,官吏依前迎奉,顺县令李正己,延贼饮宴,宿于县厅,恣其劫掠,鼓乐送城外。其敢如此者,盖为不奉贼则死,不奉朝廷不死,所以畏贼过于畏国法。伏望陛下勿行小惠以误大事。其宣毅兵士,必有家族,乞尽戮于光化市中,使远近闻之悚畏,以止续起之贼。其正己闻已有台宪上言,亦乞斩于邓州,使京西一路官吏闻之,知国法尚存,不敢奉贼。”又言:“臣闻江、淮官吏等,各为王事奏案已到多时,尚未闻断遣,仍闻议者犹宽贷。此由权要之臣多方营救,不思国,但植私恩。惟陛下以天下安危为计,于圣断,以厉群下。其晁仲约等,乞重行朝典。”

初,群盗剽劫淮南,将过邮,知军晁仲约度不能御,谕富民金帛,酒,使人迎劳,且厚遗之。盗悦,径去,不为暴。事闻,枢密副使富弼议诛仲约,参知政事范仲淹宥之,争于帝前。弼曰:“盗贼公行,守臣不能战守,而使民醵钱遗之,法所当诛,不诛则郡县无复肯守者矣。”仲淹曰:“郡县兵械足以战守,遇贼不御,法所当诛。今邮无兵与械,虽仲约之义当勉力战守,然事有可恕,戮之恐非法意。”帝释然,从之。

癸未,诏:“馆职有阙,以两府、两省保举,然后召试补用。自今见任、前任两府及大两省已上官,不得陈乞弟亲戚馆职并读书之类。”

丁亥,诏更廕补法:长不限年,馀孙年过十五、弟侄年过二十乃得廕。自是任之恩稍杀矣。

辽以上京岁俭,复其民租税。

庚寅,诏陕西宣抚使韩琦、副使田况赴阙。谏官欧修言:“议和未决,乞仍令琦等在彼经略,以俟和议之决。”

辛卯,同修起居注欧修,请自今后,上殿臣僚退,令少留殿门,俟修注官,面录圣语;从之。

壬辰,诏限职田。

诏详定国朝勋臣名次,本家见无人禄者,录其下孙一人。

司天监言五星皆在东方,主中国大安。

十二月,乙巳,桂监猺贼复寇边。

戊申,以秘书丞张奭为祠员外郎,右侍禁王正为左侍禁、閤门祗候,并以累使夏州之劳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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