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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纪十二(5/7)

罢江南财赋总司及提举司。

禁诸人非奉旨毋得以宝货献。

赈真定及保定路饥。

三月,庚寅,诏遣奉使宣抚循行诸。以郝天、达往江南、江北,石珪往燕南、山东,耶律希逸、刘赓往河东、陕西,特尔托里、戎益往两浙、江东,赵仁荣、岳叔谟往河南、湖广,茂尔斯、陈英往江西、福建,达实哈雅、刘中往山北、辽东,并给二品银印,仍降诏戒饬之。

江浙行省平章托克托发遣硃清、张宣家属,其家以金珠重赂之,托克托以闻,帝谕之曰:“朕以江南任卿,卿果能尔,真男事也!其益恪勤乃事。”赐以黄金五十两。

都城火。

诏以甘肃行省供军钱粮多弊,徙廉访司于甘州。

壬辰,以河间禾稼不登,罢修僧寺工役。

乙未,中书平章延、梁德珪、丹津、阿尔振萨彻尔,右丞特玛琳心,左丞伊图布哈,参政密勒和卓、张斯立等,受硃清、张宣贿赂,治罪有差,籍其家。

以洪君祥为中书右丞。监察御史言其曩居宥密,以贪贿罢黜,宜别选贤能代之,不报。

甲辰,诏定赃罪为十二章。京朝官月俸外,增给禄米;外任官无公田者,亦量给之。

乙巳,以征八百媳妇丧师,诛刘,笞哈喇岱、郑祐,罢云南征缅分省。时有司以遇赦,议释刘罪,哈喇哈斯曰:“徼名召衅,丧师辱国,非常罪比,不诛之无以谢天下。”遂诛之。

戊申,岳铉等《大元大一统志》,赐赉有差。

癸丑,枢密院及监察御史,言中丞董士选贷硃清、张宣钞非义,帝曰:“台臣称贷,不必问也。若言者不已,便当杖之。”

甲寅,帝如上都。

赈辽等路饥。

京畿漕运司言:“岁漕米百万,全藉船坝夫力。今岁涨,冲决坝堤六十馀,虽已修毕,恐霖雨冲圮,走;河堤浅涩低薄去,请加修理。”从之。至夏末始毕工,用役万二百馀人。

夏,四月,庚午,以中书文移太繁,其二品诸司当呈省者,命止关六

中书左丞达喇罕言:“僧人修佛事毕,必释重囚,有杀人及妻妾杀夫者,皆指名释之。生者苟免,死者负冤,于福何有!”帝嘉纳之。

辛未,硃清、张宣孙于远方,仍给行赀。

庚辰,蛇节降,宋隆济遁去。丁亥,诛蛇节。

济南路陨霜杀麦。

五月,己丑朔,开大都、上都酒禁。

丁未,绰和尔朝,帝谕之曰:“卿镇北边,累建大功,虽以黄金周饰卿,犹不足以尽朕意。”赐以衣冠、金珠等甚厚,拜枢密院副使,仍给其所隶诸军钞。

辛亥,奉使宣抚耶律希逸、刘赓言:“平僧彻哩威,犯法非一,有司惮其豪,不敢诘问;闻臣等至,潜逃京师。”中书省言:“宜捕送其所,令省、台、宣政院遣官杂治。”从之。

甲寅,浚上都滦河。

乙卯,诏:“中外官吏无职田者,验俸给米有差;其上都、甘肃、和林非产米地,给其价。”

禁诸王、驸毋辄杖州、县官吏,违者罪王府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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