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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纪十四(6/7)

元宝钞。逮今又二十三年,重钞轻,不能无弊,乃循旧典,改造至大银钞,颁行天下。至大银钞一两,准至元钞五贯,白银一两,赤金一钱。随路立平准行用库,买卖金银,倒换昏钞;或民间丝绵布帛,赴库回易,依验时估给价。随路府州县,设立常平仓以权价,丰年收籴菽麦米谷,青黄不接之时,比附时估,减价粜,以遏沸涌。金银私相买卖及海舶兴贩金、银、铜钱、丝锦、布帛下海者,并禁之。中统钞,诏书到日,限一百日尽数赴库倒换;诸课程,如收至大银钞,以一当五颁行。至大银钞二两至一厘,定为一十三等,以便民用。”元之钞法,至是凡三变云。

监察御史张养浩言立尚书省不便;既立,又言变法政,将祸天下;台臣抑而不闻。养浩曰:’昔僧格用事,台臣不言,后几不免。今御史既言,又不以闻,台将安用!”

江南治书侍御史敬俨,以议立尚书省不便忤宰臣意,适两淮盐法久杯,乃左迁俨为转运使,陷之。俨至,黜贪厘弊,课役增羡至二十五万引。河南省臣来会盐筴,以所增羡为岁常额。俨以民罢已甚,以羡为额,是病民以为己也,不可。乃止。

癸未,尚书省言:“古者设官分职,各有攸司。方今地大民众,事益繁冗。若使省臣总挈纲领,庶官各尽厥职,其事岂有不治!顷岁省务壅,朝夕惟署押文案,事皆废弛。天灾民困,职此之由。请自今省一切皆令从宜置,大事或须上请,得旨即行,用成至治;上顺天,下安民心。”又言:“国家地广民众,古所未有。累朝格例,前后不一,执法之吏,轻重任意,请自太祖以来所行政令九千馀条,删除烦冗,使归于一,编为定制。”并从之。

以大都城南建佛寺,立行工,领行工事三人,行工尚书二人,仍令尚书左丞相托克托兼领之。

丙戌,帝至自上都。

诏访求先朝旧臣,特除耶律希亮翰林学士承旨。希亮,铸之也,先事世祖为符宝郎,累迁吏尚书,屡谠言,为世祖所嘉纳,以足疾谢事,家居二十馀年,至是复召用。寻命知制诰兼修国史。希亮以职在史官,乃类次世祖嘉言善行以

癸巳,以薪价贵,禁权豪畜鹰犬之家不得占据山场,听民憔采。

丙申,御史台言:“顷年岁凶民疾,陛下哀矜赈之,获济者众。今山东大饥,民转徙,请以本台没赃钞万锭赈救之。”制日。

又言:“比者近侍为人奏请,赐江南田一千二百三十顷,为租五十万石,请拘还官。”从之。

巳亥,始制钱。先是行钞法,虽皆以钱为文,而废钱弗铸。至是始于大都立资国院,山东、河南、辽、江淮、湖广、四川立泉货监六,产铜之地立提举司十九,铸钱。曰至大通宝者,每一文准银钞一厘,曰大元通宝者,准至大钱十文,与历代钱通用。其当五、当三、折二,并以旧数用之。既而御史台言:“至大银钞始行,品目繁多,民犹未悟,而又兼行铜钱,虑有相妨。今民间拘收铜甚急,民殊不便,请与省臣调议。”不报。

尚书省言:“三内降之旨,曩中书奏请勿行,臣等谓宜仍旧行之。倘于大事有害,则复奏请。中书之务,请以尽归臣等。至元二十四年,凡宣敕亦以尚书省掌之,今臣等议,宜从尚书省任人,而以宣敕散官委之中书。”从之。

詹事院启太,金州献瑟瑟,请遣使采之。太曰:“所宝维贤,瑟瑟何用焉!若是者,后勿复闻。”先是近侍言贾人有献珠者,太曰:“吾服御雅不喜饰以珠玑,生民膏血,不可轻耗。汝等当广贤才,以恭俭人相规,不可导以奢靡蠹财也。”

丁未,三宝努言养豹者害民为甚,诏禁之,有复犯者,虽贵幸亦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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