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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3/3)

本原则》。如果民事活动违反了《基本原则》就是无效民事行为。在本案中,如果钟祥元把财产赠给其他人、孤儿或者学校,而不是赠给“第三者”那么他的这行为不但遵守了社会公德,而且还值得我们学习。

原告律师针对被告律师的观又提了反驳意见。他认为,本案的焦是执行合同、是遗产纠纷,所以只能运用《继承法》的规定。至于任小凡的所谓“第三者”行为不属于本案的主题,与本案无关。

在整个审过程中,原告的主张显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东西,老百姓却不认同,这在审中从老百姓表现中可以看来。原告方发言时,旁听席上是一片责骂声,被告代理人发言时,则是长时间的掌声。

时,旁听群众围住了任小凡,谩骂甚至厮打,要不是法官们,任小凡恐怕连门都不去了。…

针对审的这样一个全过程,程忠杰不再持自己的观了。虽然没有判决,可判决的结果他已经看到了。

“什么结果?”于江波问程忠杰。

“法院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肯定会判任小凡败诉。”

“不见得吧。”于江波说,法院法院,应该以法办案,如果偏离了“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那法院就是人情院了,而不是法院。当然了,法院也有为难的地方,他们要《继承法》的规定判决肯定没有任何问题,可是在老百姓的里,那就是支持“第三者”提倡“包二”这不良的社会风气。说穿了,这个案的宣判,是一场“情”与“法”的较量。

“所以,”程忠杰说:“法院会迫于舆论的压力和民众的呼声而选择‘情’,不选择法,这就是我们的法律不完善的地方。”

“不怎么判,钟祥元也是一个新闻人了,所以…”

“我知你要说什么了,”程忠杰说:“你声声要讲‘原则’,讲“法’,可是关于钟祥元的烈士问题,你肯定还要持你的观的。”

“是。这是两码事,法院宣判应该讲‘法’,而我们在钟祥元这个‘烈士’的问题上,应该要讲个‘情’字。”

程忠杰不得不在心里服了于江波,他想,如果于江波在好多问题上,譬如拒贿、提的问题上也这样适当地运用一下这个“情”字,恐怕这次上省里当省委副书记这事儿,也不用我老程这么费心了。不过,你要把于江波这个敢打敢闯、心直快的个拿掉了,他就不是于江波了,而金州市的今天也不会是这个样了。

“哎,程市长!”于江波起给程忠杰的脚酒杯里添上了金州红说:“在我的办公室里,我要把你招待好,免得你在背后骂我,于江波这家伙,一人情味也没有。”

程忠杰摸摸凸起的肚嘿嘿嘿笑了,他说:“实话实说,于书记,在钟祥元这个问题上我是犯了一个错误,我要向市委检讨。”

见程忠杰说的是肺腑之言,于江波走过来和程忠杰坐在了一个沙发上,他像过去一样在程忠杰的肚上砸了一拳说:“老兄呀,向小弟我检讨就行了,别把这个问题在市委常委会上提了。…你说呢?”

“我明白。”程忠杰也像过去一样,诚恳地拉起了于江波的手说:“老弟呀,咱俩可真是,哎…”“别,”于江波又捣了程忠杰的肚一下:“我们俩就取长补短吧。”

“这话好,我听。”

“你不希望我金州了吧?”

“我希望你早一天‘金州。”

“为什么?”

“你装糊涂了吧?”

“嗯?”

“中央派下的考查组已经到省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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