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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节(4/7)

服的左侧,也就是心脏那一边,三间都有A,B两个贯穿孔。这个弹孔是很重要的证据,所以详述如下。

A孔,B孔在最外面的西装外上都有焦痕。以此研判,凶手是让枪贴西装击的,补这个想法的是,外上的A孔大约是3。2x3。4公分,里面的衬衫上则开了约5。6x4。3公分的,最里面的内衣的大约是6。5x5。2公分。也就是说,越靠近的衣服,弹孔越大。B孔的数字也差不多,外是3。1x3。3公分,衬衫是4。8x4。5公分,内衣是5。1x5。5公分。与A孔相同,也是越往下弹孔越大,这是近距离击的特征。

再者,外上除了弹孔周围的碳粉外,弹孔左右还有连发式左手枪的弹匣的黑附着,因此可以确定凶枪是连发式左手枪。不久,不久,也证实凶枪是S&W公司的枪械。

的地方是,弹孔有两个,但内的弹却有三发,都留在脊椎骨附近。因此判断,凶手让枪贴死者的外左侧(从凶手的角度看是对面右侧)先开了一枪,而第二枪把位置往旁边移了一,也让枪贴不动,可能连开了两枪,第一个位置和第二个位置也可能顺序倒错。

的角度,两者都是从斜上方向下大约四十五度。这就可以了解,这就可以了解的两个都在上方,但弹停留的地方,三科却都靠近腰下方了。两者都严重破坏心脏。从A孔或B孔弹到底是哪个先造成致命伤的?由于内的破坏程度太严重,很难判别。

之所以说一说本案很有特的原因之一,是如果让枪极近距离击的话,角度从上方向斜下方的情况极为罕见,大分都是接近九十度的角度。从这件事来看凶手的材可能相当大;然而死者的也有一百八十公分。

還有,从三颗弹都严重破坏心脏来看,要给与致命伤,第一发就够了。尽如此,凶手还是连开三枪,也也很少见。

相较之下,白衬衫的领以及外的领比其他净,而且领距离尸的切很近,这也相当特别。这当然表示砍发生在杀之后;同时,因为砍断脖血量较少,所以砍断或螺丝都应该是在杀三十分钟之后才行的。从切来的血很少,沙发上几乎没有沾上血迹,这也显示,死者被杀时并不是躺在沙发上。

此外,如前所述,凶手切段尸和毁损尸实在杀之后才行的,这毫无疑问。但是当鉴识课在客厅地板,浴室瓷砖,排等地方行採证时,居然用光灵也检查不血迹反映。这个结果,虽然代表无法确定这里就是毁损尸的现场,但也不能把这里排除在外。所以凶手究竟是不是在这里切割,毁损尸?还是在别的地方?本无从研判。

而且,调查房间后发现,挂在墙上的小提琴被直直的劈成两半,而墙上一颗三八径的弹,这颗弹也被认为是从杀害弗兰哥的手枪来的。由于弹没有血迹,研判可能是要打弗兰哥却打偏了。

遗失的位,只有的极小分;其他包括内脏,全都被保留下来。警察为了调查尸官的完整度,很快的就解剖尸,也发现死者在下午六左右吃了中国菜,推算之下,死亡时间的范围便缩小到晚上七到八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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