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通过一个朋友的公司发票,并给了朋友手续费。公诉人认为,温梦杰为国家工作人员,索取他人财,贪污公款,已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
经过两天的连续审理,法院认定:温梦杰在1999年2月至2004年2月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向业务关系单位索取钱款,共计1073万元。2003年6月至2004年6月间,温梦杰在采购ATM自动柜员机的过程中,采用欺骗的手段,将本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432万余元非法占有。并利用这1500万元,以妻的名义在建外SOHO购买了一房。法院认为,被告人温梦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欺骗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其行为亦构成贪污罪。温梦杰所犯受贿罪、贪污罪的数额特别大,情节特别严重。其所犯受贿罪的罪行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且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予从重罚;所犯贪污罪的罪行亦极其严重,本应判死刑,鉴于所贪污的公款已被追缴,对其所犯贪污罪可不立即执行。
2005年12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温梦杰贪污、受贿一案作一审判决。以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判被告人温梦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并没收个人全财产。一审判决后,温梦杰向北京市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6年7月10日,北京市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温梦杰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我唯一的错误就是没有很好地保护我自己。”在被宣判死刑后,温梦杰表示要上诉,他仍然持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受社会风气和商业惯例的驱使。
打击商业贿赂,要盯实权人
温梦杰的发家和破灭史是一生动的商业贿赂反面教材,它说明:打击商业贿赂,首先要从“实权人”上开刀。
为什么温梦杰能频频从别人的袋里掏钱?诚如一位私企经理所言:市场竞争太残酷,谁愿意得罪温梦杰这个实权人呢!很显然,正因为希望得到温梦杰这个“实权人”的帮助,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大多数生意伙伴才不得不委曲求全,把白的银奉送到温梦杰的手中。
像温梦杰一样,在医疗、电信、金、建筑等诸多行业中,也都存在着一些“实权人”他们有几个显著特。
第一“实权人”官位并不大,但所在岗位却很要害,有较的审批权、决定权,在行业内的企业一般得罪不起。温梦杰所在的科技负责北京农行系统电脑设备、件的采购,其本人则对上述业务行审、理,岗位着实要害。
第二“实权人”往往负责大额公共资金的投向和兑现,有较大的财权。温梦杰与供货方签合同一签就是几百万元,在生意伙伴看来,他就是个财神爷。正如一位私企经理所言:“老温每次向我们要钱都是在合同签订后、农行付款前,他就是抓住了我们的心理。”温梦杰正是牢牢抓住了这个财务大权,才能让生意伙伴甘心受其宰割。
第三“实权人”所从事的工作通常有一定的专业,外人难以染指。如温梦杰所在的科技,负责北京农行系统计算机和网络系统的技术支持,专业极,他本人是“海归派”在专业技术方面是行家里手,领导信任、群众佩服,可也许正因为此,温梦杰的边少了监督的睛,结果是不事则已,一事就骇人听闻。而在很多科技领域,我们更屡有耳闻一些技术过、思想带病的学科带人因商业贿赂而倒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