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光步1997年,银行“银”收,四找资金的陆锋接连找了几家银行想“外循
重旧业“外循环”犯下伪造金凭证罪商海骄陆锋首先想到的是重旧业,即在银行搞“外循环”
银收“开”刻假章“钱”
为保险起见,刘民、孙玉良要求陆锋提供抵押。后来,刘民又找陆锋,要求陆锋想办法开几张存单。陆锋即向某支行要了3张空白的“建设银行单位定期存款单”到圳刻了一枚北京城市合作银行展览路支行业务公章,伪造了3张存单,给刘民和孙玉良作为抵押收存。当时,刘民和孙玉良发现存单是建设银行的,但存单上盖的公章却是合作银行的,而且存单用纸非常薄,刘、孙二人却没有再提异议。案发后,公安人员就这3张存单的真伪讯问刘民时,刘民说:“我不知是假的,当时我们还想到合作银行对的。”当然,刘民没有去对,因为他们的行为是瞒着上级的“账外经营”太“认真”会暴自己。
对金资金周转心知肚明的陆锋为了支撑他公司的经营,使浑解数,找朋友、挖关系,只要能到钱他什么都可以。1996年下半年,就在公司投资经营资金张,向银行贷款困难的情况下,陆锋作为中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召集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业务经理等下属人员商量资金问题,他要求大家不惜一切手段“搞”到钱。
关于这笔1。4亿元的资金问题,法院经审理查明“造成和平里分理最终损失人民币8500余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陆锋为使中恒公司获取非法利益,向工行和平里分理提供了额的伪造存单,给国家利益造成了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伪造金票证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刘民为徇私情,不履行职责,给单位造成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造成亏损罪。”
其后,陆锋还要求刘民也给他拉些存款,并许诺存款额15%~20%的息。不久,中恒公司的账上又多了6000万元,这笔钱是刘民动用了银行房地产信贷专账中为某单位代的房款。刘民、孙玉良要求付银行手续费1。7%,计人民币238万元,此款由刘民保。由于这分资金是银行监资金,刘民、孙玉良还要求陆锋加付被监单位15%的息。陆锋想都没想就同意了。在这之中,银行实际定期存款利息10。98%付给被监单位,而其中有4。02%的息差,即人民币300余万元,陆锋分几次转成现金给了刘民。刘民、孙玉良随便起了个名字,将此款存了起来,存折由孙玉良保。案发后,据刘民待,息差的钱他们没敢动。只有手续费的钱分理“走了费用”还剩下50万左右。这些“走了费用”的手续费除了请客吃饭,买礼品,还包括为单位职工买些东西,分钱等等。
1996年初,陆锋结识了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东城支行和平里分理主任刘民,以及该分理工作人员孙玉良。在刘民的办公室,陆锋与刘民商量,由陆锋以息拉来存款,由和平里分理给存款单位存单,将款打到陆锋公司的账上,供陆锋使用。这就是所谓的“外循环”而对于银行来讲是“账外经营”双方最后商量妥当:和平里分理收取存款的1。7%的手续费存款到期后,由陆锋的公司付给存款单位本金和利息。孙玉良帮助陆锋在和平里分理开了中恒公司的账。
不久,陆锋先后以息为诱饵,拉来了4笔共8000万元存款,和平分理了5张存单,给了存款单位,将钱直接到了中恒公司在分理的账上,陆锋共付了657万元息。
而此案中涉案的孙玉良由于神压力太大,最终导致神失常,被一审法院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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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陆锋拉来的4笔存期一年的存款先后到期,陆锋连本带息偿还了其中两笔。另外两笔各还了一分之后,就说没有钱还了。在刘民多次要之下,陆锋依然没有还上任何一钱。刘民见中恒公司无力偿还拆借的资金,便向本单位自首,2001年5月1日,刘民因涉嫌犯非法发放贷款罪、挪用公款罪被逮捕。
从事的工作就是“资金”就是为公司“搞钱”所谓“资金”就是在银行找关系行“外循环”所谓“外循环”就是银行不将存款单位存银行的钱账,而直接与用钱单位使用,由用钱单位支付利息。银行这法是违规作,要承担血本无归的风险和法律责任。而陆锋当年悄然从海南回北京的原因,也是因为“资金”了“黑”1989年到1991年,陆锋为海南某公司向某银行海南支行贷款5000万元,逾期不能归还。1991年8月,他悄悄跑回了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