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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学者gao官拿钱不办事(6/6)

在法上一直辩解说自己没有为对方办事,答应帮忙都是碍于面。但对于丁力"没有为对方办事"的辩解,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只要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时,据他人提供的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备可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所以,不论丁力是于什么想法或目的,都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最后,丁力还辩称他和企业打比较密切,经常给农业内各企业拍宣传片、写宣传文章,收取的是"劳务费",但自己并不知这是否合法。在最后陈述阶段,丁力潸然泪下,称自己不懂法,没有分清是非,没有与企业划清界限,没有经得起金钱诱惑,给农业抹了黑,到非常后悔。

著名律师钱列接受丁力母亲的委托担任丁力的辩护人。开前,钱列多次到看守所会见丁力,详细查阅了移送到法院的相关案卷材料,开时又与公诉人就本案相关的证据行了质证,钱列对公诉机关所指控丁力涉嫌受贿罪不持异议。在劝说丁力积极退赃的同时,钱列在法上为丁力作了从轻罚的辩护。

钱列列举了五条理由:一是丁力在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前的双规期间积极主动向纪检组代了涉案的全受贿事实,依法构成自首。二是丁力并没有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江苏某集团的10万元在案发前已主动退还。三是丁力积极退赃,最大限度地挽回了损失,主观恶意不大,情节相对较轻。四是丁力能积极主动地合司法机关查清问题,有刻的认罪悔罪表现。五是丁力是个难得的农业专业人才,过去为国家的农业建设作过很大的贡献。恳请法综合考虑案情,从轻量刑,使被告人能早日回归社会,继续为社会作贡献。

法院采纳了钱列的辩护理由,加上丁力如实代了侦查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并愿意退赃,被法院认定为自首,得到了宽大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丁力受贿一案作一审判决时,认定受贿金额为50万元,判其有期徒刑8年。

照我国法律规定,丁力的刑期应该在10年以上,因为自首等情节丁力才得以轻判,但丁力最后还是觉得自己虽然收了钱却没办事,主观恶意不大,刑期还是太,所以他提起了上诉。2007年12月17日,北京市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丁力之所以提起上诉,我们可以理解为丁力虽然学了一些法律知识但仍然学得不明不白。很多官员在受贿之前,一般都会考虑一下后果,因为他们知受贿来的钱不正当,也明白东窗事发必将带来很严重的后果。但为了满足私,伸手拿钱之后,总会自作聪明地为自己的犯罪寻求合法的理由。丁力以为只收钱不办事不算受贿,但这个理由不但苍白而愚昧。

拿钱不办事的法,不是丁力的新发明,却是丁力这类官员成为贪官之前的思想误区。很多官员表面上似乎懂法律,谈起来也。但是,拿自己的行为用法律来衡量的时候,总觉得自己"可以辩解一下",这是因为他们对法律的了解并不刻甚至有很多偏差。丁力总觉得自己一是拿钱不办事不算受贿;二是拿钱之后为企业宣传了,拿的是劳务费也不算受贿。丁力之所以这么想,是想钻法律的空,打一下法律的边球,这是一本能,但正是他对法律了解得不不透,加上这小聪明,才把自己撂了去。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只要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就算受贿。丁力每次拿钱的时候,都是答应过可以帮忙的,只要答应就算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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