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防火防爆岗位的门,应设人导静电装置;
8.采取惰气保护。
7.如生产工艺条件许可,增加室内空气中的相对度至50%以上。
5.气态粉态料防护措施。
6.非导,如橡胶、胶片、塑料薄、纸张等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静电,应采取静电消除消除。
(6)在贮存罐、罐车等大型容内,可燃的表面不允许存在不接地的导电漂浮;
(9)在设备内行装、搅拌或循环过程中,禁止检尺、取样、测温等现场作;
D—鹤内径,m。
(4)必要时,可在气输送系统的中央,顺其走向加设两端接地的金属线,以降低其内的静电电位,也可采用专用的静电消除;
(4)对罐车等大型容装烃类时,宜从底油。若不得已采用油时,则其注油宜伸罐内离罐底不大于200mm。在注油未侵面前,其速应限制在1m/s以内。
(2)气料输送系统内,应防止偶然外来金属导混,成为对地绝缘的导;
大鹤装车速可以超过上述公式的计算值,但是不得大于5m/s。
9.大型料仓内不应有突的接地导。在用料时,料不得伸,应与仓取平。
(5)烃类中应避免混其他不相容的第二相杂质如等,并应尽量减少和排除槽车底和中的积。当内明显存在第二相时,其速应限制在1m/s以内;
(8)在使用小型便携式容装易燃绝缘时,宜用金属或导静电容,避免采用静电非导电容。对金属容及金属漏斗应跨接并接地。
(1)在工艺设备的设计及结构上应避免粉的不正常滞留、堆积和飞扬;同时应置必要的密闭、清扫和排放装置;
(3)应尽量采用金属导制作或件。当采用静电非导时,应测量并评价其起电程度,必要时应采取相应措施;
(5)压可燃气的对空排放,应选择适宜的向和所。对于压力、容量大的气如氢排放时,宜在排放装设专用的应式消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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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人及服装防护。
4.不宜采用非金属输送易燃。如必须使用,宜采用可导电的或内设金属丝、网的,并将金属丝、网的一端可靠接地、或采用静电屏蔽。
(10)当装、搅拌或循环停止后,应作规程静置一段时间后,才能行下一步工序。
类速,m/s;
(2)属0区、1区的防火防爆岗位(场所),且其可燃的最小燃能量在0。25mL以下时,作人员(包括岗位的其他人员)应要求穿好防静电鞋和防静电服;
(3)在输送和装过程中,应防止飞散溅,从底或上罐的注油末端应设计成不易使飞散的倒T形等形状或另加导板;或在上装时,使沿侧缓慢下;
(7)当不能以控制速等方法来减少静电积聚时,可以在的末端装设静电消除;
(3)严禁在岗位上穿、脱衣、或类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