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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纪六十三(4/7)

呼之者再,遣使而召之者又再;程戡辞老不堪边任,亦不许。窃以为陛下尽君臣之分,使病者得休,丧者得终,老者得尽其馀年,则退以礼,亦何必过为虚饰,使四人之诚不得自达邪!”

癸巳,群臣表请听乐,弗许;五上表,乃许之。

初,绛州团练使杨遂为新城巡检,救濮王火,帝识其面目。

于是侍卫司阙帅,帝首遂姓名,擢登州团练使、步军都虞候。

己亥,诏:“自今三司久任判官,不得别举职任。”

壬寅,提举在京诸司库务王珪等奏都官郎中许遵编修提举司并三司类例一百三十册,诏行之,以《在京诸司库务条式》为名。遵,泗州人也。

己酉,以庄宅使张利一为皇城使、知雄州兼河北沿边安抚使,代皇城使李中祐也。以中祐权定州路总

光言:“近闻契丹之民,有于界河捕鱼及于白沟之南剪伐柳栽者,此乃边鄙小事,何足介意!而朝廷以前知雄州李中祐不能禁御,另选州将以代之。臣恐新将之至,必以中祐为戒,而妄杀彼民,则战斗之端,往来无穷矣。望陛下严戒北边将吏,如渔船、柳载之类,止可以文牒整会,理晓谕,使其官司自行禁约,不可以矢刃相加。若再三晓谕不听,则闻于朝廷,专遣使臣至其王,与之辨论曲直,亦无伤也。若又不听,则莫若博求贤才,增修政事,待公私富足,士,然后奉辞以讨,复汉、唐之士宇,与其争渔柳之胜负,不亦远哉!”

命试校书郎孙侔、试将作监主簿常秩、前亳州卫真县主簿王回皆为忠武军节度使推官;侔知来安县,秩知长社县,回知南顿县。侔等皆以文行知名,为知制诰沈遘、王陶等所荐。命下而回卒、侔、秩皆辞不赴。

初,议崇奉濮安懿王典礼,翰林学士王珪等相顾莫敢先。天章阁待制司光独奋笔立议,议成,珪即敕吏以光手稿为案。其议曰:“谨《仪礼》,为人后者为之,不敢复顾私亲。圣人制礼,尊无二上,若恭之心分施于彼,则不得专壹于此故也。是以秦、汉以来,帝王有自旁支承大统者,或推尊父母以为帝、后,皆见非当时,贻讥后世。况前代之继者,多于车晏驾之后,援立之策,或母后,或臣下,非如仁宗皇帝年龄未衰,惟宗庙之重,祗承天地之意,于宗室中简圣明,授以大业。濮安懿王虽于陛下有天之亲,顾复之恩,然陛下所以负扆端冕,富有四海,孙孙万世相承者,皆先帝之德也。臣等窃谓今日所以崇奉濮安懿王典礼,宜准先朝封赠期亲尊属故事,官大国,极其尊崇。谯国、襄国太夫人、仙游县君,亦改封大国太夫人。考之古今,实为宜称。”议上,中书奏王珪等议,未见详定濮王当称何亲,名与不名。

于是珪等议:“濮王于仁宗为史,于皇帝宜称皇伯而不名,如楚王、泾王故事。”时议者或称皇伯考,天章阁待制吕公著曰:“真宗以太祖为皇伯考,非可加于濮王也。”

中书又奏:“《仪礼》: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服。’及令文与《五服年月敕》,并云‘为人后者为其所后父母斩衰三年,为人后者为其父母齐衰期。’即继之于所继、所生父母皆称父母。又,汉宣帝、光武,皆称其父为皇考。今王珪等议称皇伯,于典礼未见明据。请下尚书省,集三省、御史台官议。”诏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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