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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纪一百三(7/7)

。建炎初年,河南止破三郡,自潜善等柄任以来,直至淮上,所存无几,其罪五。士大夫既不预知渡江之期,一旦离,多被屠杀,其罪六。行在军兵,津渡不时,仓卒溃散,毒东南,其罪七。左帑金帛甚多,不令装载,尽为敌有,其罪八。自澶、濮至扬州,咸被杀掠,生灵涂炭,其罪九。谢克家、李擢俱受伪命,而反用,其罪十。潜善于王黼为相时,致位侍从,故今日侍从、卿监多王黼之客,伯彦则引用梁亲党,牢不可破,罪十一。职事官言时病者,皆付御史台抄节申尚书省,壅言路,罪十二。用朝廷名爵以胁士大夫,罪十三。行在京师各置百司,设官重复,耗蠹国用,如以巡幸而置御营使司,则枢密院为虚设,置提举财用,则为备员,罪十四。许景衡建渡江之议,挤之至死,罪十五。为御营使,多占兵卫,不避嫌疑,罪十六。敌人相距,斥候全无,止据涂之言为真,致此狼狈,罪十七。敌骑已近,尚敢挽留车驾,罪十八。卢益自散官中引为八座,遂枢副;伯彦之客为起居郎,有罪补外,遂除集英修撰;二人朋比,专务欺君,罪十九。国家殆辱,不知引罪,罪二十。”疏,未末,遂以状申尚书省,潜善、伯彦乃复求去。签书枢密院事路允迪奏曰:“时方艰棘,不宜遽易辅相,乞责以后效。”诏押赴都堂治事。已而皆罢为观文殿大学士,潜善知江宁府,伯彦知洪州。

尚书叶梦得守尚书左丞,御史中丞张徵守尚书右丞。

庚午,金人去扬州。

辛未,湖州民王永从献钱五万缗以佐国用,帝不纳。或曰:“曩已纳其五万缗矣,今却之,则前后异同。”乃命并先献者还之。仍诏:“自今富民毋得辄有陈献。”

诏:“御营使司止行在五军,其边防措置等事,并依祖宗法厘正,归三省、枢密院。”

金人自扬还,至邮军城下,守臣赵士瑗弃城走,判官齐志行率军、县官城投拜,金人劫掠而去。

癸酉,靳赛犯通州。城垂破,中书侍郎硃胜非、礼侍郎张浚在平江,作蜡书招之,赛即听命,诉以无,乃漕米给之。

韩世忠提辖使臣李在,自沭溃散,聚徒百馀人,居宝应县。会金人弃邮去,在乃诈称五台山信王下忠义军,率众至邮,有监北较酒务、保义郎唐思向先往迎之。在既城,遂以其徒时正臣知邮军,思问通判州事,执投拜军齐志行等,皆杀之。乃遣人截金后军,得金宝数艘,故其军极富。时端明殿学士董耘、朝议大夫李釜,皆寓居邮,在因以为参议,又聚集溃卒数千,遂据邮。

甲戌,黄潜善、汪伯彦落职,奉祠。

金主以医巫闾山有辽代山陵,诏禁民樵采。

乙亥,诏:“陈东、欧澈,并赠承事郎,官有服亲一人,令所居州县存恤其家。降授奉议郎、监濮州酒务伸除卫尉少卿,赴行在。”

先是尚书左丞叶梦得初谢,帝谕宰执曰:“始罪东等,于仓卒,终是以言责人,朕甚悔之。今方降诏求言,当令中外皆知此意。”帝复曰:“伸前责去,亦非罢,可召还。”或奏曰:“闻伸已死。”帝曰:“不问其死,朝廷召之,以示不以前责为罪之意。”既又赠伸直龙图阁。

,诏曰:“朕遭时多故,知人不明,事仓皇,匹南渡,思厥咎,在予一人。既以悔过责躬,洗心改事,罢黜宰辅,收召隽良,尚虑多方未知朕志。自今政事阙遗,民俗利病,或有关于国,或有益于边防,并许中外士民直言闻奏,朕当躬览,采择施行。”

御营前军统制张俊自戍所赴行在,诏复还吴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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