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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纪一百四十七(6/7)

妄诉之罪,不得一例文举觉。”从太府丞钱象祖请也。

乙未,帝谕赵雄等曰:“大臣能持公,思其艰,图其易,斯尽善矣。”雄等曰:“居常以尽公相告戒,若曲徇亲旧之情,不过得其面誉,安能胜众人之毁也!”帝曰:“曲徇于人,所悦者寡,不悦者众,及招人言,亲旧虽能致力,不惟无益于国,亦殊不利于。岂若一意奉公,保无后患!较其利害,孰得孰失耶?”

壬寅,秘书郎李巘言:“太平兴国元年,诏学究兼习律令而废明法科,至雍熙二年,复设明法科,以三小经附,则知祖宗之意,未尝不使经生明法,亦未尝不使法吏通经也。宜略仿祖宗旧制,使试大法者,兼习一经及小经义共三为一场。”帝曰:“古之儒者,以经术决疑狱,若从俗吏,必刻,宜如所奏。然刑与礼相为用,且事涉科举,可令礼来上。”既而礼请第四场经义,大经一,小经二,从之。

丁未,三省言:“去岁丰稔,今岁米贱,所在和籴告办,仓廪盈溢。其江东诸路上供米,初令就近赴金陵、镇江仓,今两守臣,皆云无可盛贮,乞依旧发赴行在丰储西仓。”帝曰:“丰年蒙天祐,惟当增修德政耳。”

是月,秘书郎赵彦中疏言:“士风之盛衰,风俗之枢机系焉。且以科举之文言之,儒宗文师,成式在;今乃祖理之说,以浮言游词相。士之信自守,以《六经》、圣贤为师可矣,今乃别为洛学,饰怪惊愚,外假诚敬之名,内济虚伪之实,士风日敝,人材日偷。望诏执事,使明知圣朝好恶所在,以变士风。”从之。

秋,七月,癸丑,诏:“二广帅臣、监司,察所守臣臧否以闻。”

壬申,移广西提刑司于郁林州。

甲戌,杜民表乞罢总领漕司营运,帝曰:“朕罢此久矣。内外诸军,添给累重之人,每岁不过三十馀万缗,别作措置支给。”于是诏:“两淮、湖广、四川总领所,两浙、四川转运司营运并罢。”

是月,以旱,决系囚,分命群臣祷雨于山川。金地亦旱。

八月,甲申,以祷雨未应,诏职事官以上各实封言事。是夕,雨。

校书郎罗上封事言:“今时谀日甚,议论凡陋。无所可否,则曰得;与时浮沈,则曰有量;众皆默,己独言,则曰沽名;众皆浊,己独清,则曰立异。此风不革,陛下虽大有为于天下,未见其可也。自旱为,陛下祷群祀,赦有罪,曾不足以动天心;及朝求谠言,夕得甘雨,天心所示,昭然不诬。独不知陛下之求言,果用之否乎?如用之,则愿以所上封事反详熟,当者审而后行,疑者咨而后决,如此,则治象日著而萌自消矣。”

初,求言之诏将下,宰相谓此诏一下,州县必乞赈济,何以应之,约周必大同奏止其事,必大曰:“上通下情,而吾侪阻隔之,何以公论!”乃止。

梁李衔乞观,帝曰:“此人不正,近尝贻书内侍,啖之以利,内侍以其书缴。”赵雄曰:“{执曰}御之官,皆知清白,不敢徇私,化行之效也。”

辛巳,金主秋猎。

己丑,臣僚言沿边人盗贩解盐,私川界侵盐利,诏兴州、光元府都统司,开禁止事件以闻。既而吴言已立赏钱,榜行下沿边屯戍统兵官,严行缉捕,从之。

辛卯,臣僚言:“执政、台谏之臣,居要地而孙从仕远方,监司、郡守趋承从风而靡于四方,观瞻所损甚大。请今后见任执政、台谏孙,并与祠庙差遣,特许理为考任。”从之。

己亥,帝谓辅臣曰:“漕河犹未通行,闻平江府月供阙米,皆雇夫陆运,当此秋旱,恐劳民。可权于百司内支供,虽糙无害,它时生,却令并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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