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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纪四(3/6)

替以增耗为黜陟,其徙江南不归,与土著一例当役。十二曰凡丞相安图迁转良臣,为阿哈玛特所摈黜,或居散地,或在远方,并令擢。十三曰簿录党财,不可视为横得,遂致滥用,宜以之实帑藏,供岁计。十四曰上都非如大都,止备巡幸,不应立留守司,宜易置总府。十五曰中书省右丞二而左丞缺,宜改所增右丞置诸左。十六曰在外行省不必置丞相、平章,止设左、右丞以下,庶几内重,不致势均。彼谓非隆其名不足镇压者,臣欺罔之论也。十七曰阿尔哈雅掌兵民之权,侄姻党分列权要,官吏其门者十之七八,其威权不在啊哈玛特下,宜罢职,理算其党;虽无所污染者,亦当迁转它所,勿使久据湖广。十八曰铨选类奏,贤否莫知,自今三品以上,必引见而后授官。”疏奏,帝即命中书省行其数事。馀命与御史大夫伊实特穆尔议行之。

彧又言:“江南盗贼,相而起,凡二百馀所,皆由拘刷手,兴造海船,民不聊生,激而成变。日本之役,宜姑止之。又,江西四省军需,宜量民力,勿以土产所无。凡给价与民者,必以实。召募手,当从其所。俟民气稍苏,我力备,三二年后,东征未晚也。”帝以为不切,曰:“尔之所言如然,挽弓虽可观,发矢则非是矣。”

彧又言:“昨中书奉旨,差官度量大都州县地亩,本以革权势兼并之弊,其明白,不得不于军民诸通行实。又因取勘畜牧数目,初意本非扰民,而近者浮言胥动,恐失农时。”又言:“各路每岁选取室女,宜罢。宋文思院小官粮,无所容隐,宜颁行。”皆从之。

丁卯,约特等伐船材于烈埚、都山、乾山,凡十四万二千有奇,起诸军贴年及丁者五千人、民夫三千人运之。

命右丞栋哩特穆尔及万三十万人,蒙古军习舟师者二千人,特默齐万人,习战者五百人,征日本。

壬午,改广东提刑察司为海北广东,广西察司为广西海北,福建察司为福建闽海,巩昌察司为河西陇北

二月,辛丑,定军官选法及官吏赃罪法。

癸丑,谕中书省:“大事奏闻,小事便宜行之,毋致稽缓。”

三月,己未,御史台言:“平滦造船,五台山造寺伐木,及南城建新寺,凡役四万人,请罢之。”诏:“伐木、建寺即罢之,造船一事,其与省臣议。前后卫军自愿征日本者,命选留五卫汉军千馀,其新附军令悉行。”

乙丑,命乌努呼鲁岱往扬州录囚,其江北重囚,谪征日本。

立云南察司,照刷行省文卷。

罢淮安等淘金官,惟计取金。

丙寅,帝如上都。

丁卯,增置蒙古监察御史六员。

癸酉,广东新会县林桂方、赵良钤等聚众,伪号罗平国,称延康年号。官军擒之,伏诛,馀党悉平。

壬午,罢福建宣司,复立行中书省于漳州。

夏,四月,庚寅,以侍卫亲军二万人助征日本。

壬辰,阿塔哈求军习官舟楫者同征日本,命元帅张林、招讨张宣、总硃清等行,以丽王就领行省规画日本事宜。

甲午,禁近侍为人求官,紊选法。

申严酒禁,有私造者,财产、女没官,犯人役。申私盐之禁,许察司纠察盐司。

五月,乙未,免五卫军征日本,发万人赴上都,纵平滦造船军归耕,拨大都见军代役。

占城行省右丞索多,率战船千艘广州,浮海伐占城。占城迎战,兵号二十万,索多率敢死士击之,斩首并溺死者五万馀人,又败之于大狼湖,斩首六万级,占城降。索多造木为城,辟田以耕,伐乌里、越里诸小夷,皆下之,积谷十五万以给军。

六月,戊,以征日本,民间动,盗贼窃发,呼图特穆尔、蒙古岱乞益兵御寇,诏以兴国、江州军付之。

初定官吏赃罪法:“自五十贯以上,皆决杖,除名不叙,百贯以上者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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