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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纪十(4/10)

威福,结私以立于世者,谓之游侠;饰辩辞,设诈谋,驰逐于天下以要时势者,谓之游说;取仁以合时好,连党类,立虚誉以为权利者,谓之游行。此三者,之所由生也;伤害德,败法惑世,先王之所慎也。国有四民,各修其业。不由四民之业者,谓之民。民不生,王乃成。

凡此三游之作,生于季世,周、秦之末尤甚焉。上不明,下不正,制度不立,纲纪驰废;以毁誉为荣辱,不其真;以憎为利害,不论其实;以喜怒为赏罚,不察其理。上下相冒,万事乖错,是以言论者计薄厚而吐辞,选举者度亲疏而举笔,善恶谬于众声,功罪于王法。然则利不可以义求,害不可以避也。是以君犯礼,小人犯法,奔走驰骋,越职僭度,饰华废实,竞趣时利。简父兄之尊而崇宾客之礼,薄骨之恩而笃朋友之,忘修而求众人之誉,割衣之业以供飨宴之好,苞苴盈于门,聘问路,书记繁于公文,私务众于官事,于是俗成而正坏矣。是以圣王在上,经国序民,正其制度;善恶要于功罪而不于毁誉,听其言而责其事,举其名而指其实。故实不应其声者谓之虚,情不覆其貌者谓之伪,毁誉失其真者谓之诬,言事失其类者谓之罔。虚伪之行不得设,诬罔之辞不得行,有罪恶者无侥倖,无罪过者不忧惧,请谒无所行,货赂无所用,息华文,去浮辞,禁伪辩,绝智,放百家之纷,壹圣人之至,养之以仁惠,文之以礼乐,则风俗定而大化成矣。

燕王定国与父康王姬,夺弟妻为姬,杀如令郢人。郢人兄弟上书告之,主父偃从中发其事。公卿请诛定国,上许之。定国自杀,国除。

齐厉王次昌亦与其姊纪翁主通。主父偃纳其女于齐王,齐纪太后不许。偃因言于上曰:“齐临菑十万,市租千金,人众殷富,于长安,非天亲弟、,不得王此。今齐王于亲属益疏,又闻其姊,请治之!”于是帝拜偃为齐相,且正其事。偃至齐,急治王后宦者,辞及王;王惧,饮药自杀。偃少时游齐及燕、赵,及贵,连败燕、齐。赵王彭祖惧,上书告主父偃受诸侯金,以故诸侯弟多以得封者。及齐王自杀,上闻,大怒,以为偃劫其王令自杀,乃征下吏治。偃服受诸侯金,实不劫王令自杀。上勿诛,公孙弘曰:“齐王自杀,无后,国除为郡汉,主父偃本首恶。陛下不诛偃,无以谢天下。”乃遂族主父偃。

张欧免,上以蓼侯孔臧为御史大夫。臧辞曰:“臣世以经学为业,乞为太常,典臣家业,与从弟侍中安国纲纪古训,使永垂来嗣。”上乃以臧为太常,其礼赐如三公。

◎ 元朔三年乙卯,公元前一二六年

冬,匈军臣单于死,其弟左谷蠡王伊稚斜自立为单于,攻破军臣单于太于单,于单亡降汉。

以公孙弘为御史大夫。是时,方通西南夷,东置苍海,北筑朔方之郡。公孙弘数谏,以为罢敝中国以奉无用之地,愿罢之。天使硃买臣等难以置朔方之便;发十策,弘不得一。弘乃谢曰:“山东鄙人,不知其便若是,愿罢西南夷、苍海而专奉朔方。”上乃许之,,罢苍海郡。

弘为布被,不重。汲黯曰:“弘位在三公,奉禄甚多;然为布被,此诈也。”上问弘,弘谢曰:“有之。夫九卿臣善者无过黯,然今日廷诘弘,诚中弘之病。夫以三公为布被,与小吏无差,诚饰诈,以钓名,如汲黯言。且无汲黯忠,陛下安得闻此言!”天以为谦让,愈益厚之。

三月,赦天下。

夏,四月,丙,封匈于单为涉安侯,数月而卒。

初,匈降者言:“月氏故居敦煌、祁连间,为国,匈冒顿攻破之。老上单于杀月氏王,以其为饮。馀众遁逃远去,怨匈,无与共击之。”上募能通使月氏者,汉中张骞以郎应募,陇西,径匈中;单于得之,留骞十馀岁。骞得间亡,乡月氏西走,数十日,至大宛。大宛闻汉之饶财,通不得,见骞,喜,为发导译抵康居,传致大月氏。大月氏太为王,既击大夏,分其地而居之,地饶,少寇,殊无报胡之心。骞留岁馀,竟不能得月氏要领,乃还;并南山,从羌中归,复为匈所得,留岁馀。会伊稚斜逐于单,匈国内,骞乃与堂邑氏甘父逃归。上拜骞为太中大夫,甘父为奉使君。骞初行时百馀人,去十三岁,唯二人得还。

数万骑,杀代郡太守恭,及略千馀人。

六月,庚午,皇太后崩。

秋,罢西夷,独置南夷、夜郎两县、一都尉,稍令犍为自葆就,专力城朔方。

雁门,杀略千馀人。

是岁,中大夫张汤为廷尉。汤为人多诈,舞智以御人。时上方乡文学,汤浮慕,事董仲舒、公孙弘等。以千乘儿宽为奏谳掾,以古法义决疑狱。所治,即上意所罪,与监、史祸者;即上意所释,与监、史轻平者;上由是悦之。汤于故人弟调护之尤厚;其造请诸公,不避寒暑。是以汤虽文、意忌、不专平,然得此声誉。汲黯数质责汤于上前曰:“公为正卿,上不能褒先帝之功业,下不能抑天下之邪心,安国富民,使囹圄空虚,何空取皇帝约束纷更之为!而公以此无矣。”黯时与汤论议,汤辩常在文小苛;黯伉厉守,不能屈,忿发,骂曰:“天下谓刀笔吏不可以为公卿,果然!必汤也,令天下重足而立,侧目而视矣!”

◎ 元朔四年丙辰,公元前一二五年

冬,上行幸甘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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