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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纪五(10/10)

。古之三公,坐而论;内职大臣,纳言被阙,无善不纪,无过不瘵。且天下至大,万机至众,诚非一明所能遍照;故君为元首,臣作肱,明其一相须而成也。是以古人称廊庙之材,非一木之支,帝王之业,非一士之略。由是言之,焉有大臣守职办课可以致雍熙者哉!诚使容保位,无放退之辜,而尽节在公,抱见疑之势,公义不修而私议成俗,虽仲尼为课,犹不能尽一才,又况于世俗之人乎!”

黄门侍郎杜恕说:“公开考官员的能力,三年行一次考绩,确实是帝王最完善的制度。然而经过六个朝代,考绩办法没有明著于世,经过七位圣人,考条例也没能传下来,我的确认为这是由于考的原则可以略地依据,详细规定很难一一列举的缘故。俗语说:‘世上有恶人,没有恶法。’如果法制是万能的,那么唐尧、虞舜可以不必需要后稷、契的辅佐,商朝、周朝也不会以伊尹、吕尚的辅助为可贵了。而今主张考绩的人,陈述了周朝、汉朝的所说所为,辍叙了汉代京房考功课吏的本义,可以说是使考课的要旨更加显明了。盼望用这办法崇尚谦恭推让的世风,振兴好的治绩,我认为还不是尽善尽。打算让州、郡举行任官考试,必须经由四科,都有实际成效,然后保举,经官府考试征用,任不地方官吏,据功绩补升为郡守,或者增加禄秩,赐予爵位,这最是考官吏的当务之急。我认为被任职的官员应当使他们的分显贵,采用他们的建议,命他们都分别制定州郡官吏考办法,切实施行,确立可信的必赏制度、可行的必罚制度。至于三公九卿及内职大臣,也应当都就他们的职务行考。古代的三公,坐在君王旁讨论治国大,内职大臣,时时弥补君王的疏忽和错误,再小的善行也要记载,再小的过失也要纠举。况且天下如此之大,大事如此之多,绝非一盏明灯就能照亮每个角落,所以君王好比是脑,大臣好比是四肢,必须明白同属一、互相依赖才能成事的理。所以古人说廊庙所以需的木材,绝非一就能支撑,帝王的宏大事业,绝非只靠一个臣僚的谋略。由此看来,怎么可能只靠大臣守职尽责办理课试,就可以使天下太平和乐呢?如果容保位没有被放逐罢官之罪,而为国尽节,也在被怀疑的形势中,公没有树立起来,私下议论却成为风气,这样即使是孔来主持考,恐怕也不能发挥一才能,何况世俗的普通人呢?”

司空掾北地傅嘏曰:“夫建官均职,清理民,所以立本也。循名责实,纠励成规,所以治末也。本纲未举而造制末程,国略不崇而考课是先,惧不足以料贤愚之分,幽明之理也。”议久之不决,事竟不行。

司空掾北地人傅嘏说:“设置官吏分担职责,理百姓,是治国的本。依照官职考察官员的实际工作,依照规章行督促检查,是治国的细微末节。大纲不举而抓细小之事,不重视国家大政方针,而以制定考课之法为先,恐怕不足以区分贤能和愚昧,显示明暗之理。”于是,久议不决,此事竟没有实行。

臣光曰:为治之要,莫先于用人,而知人之,圣贤所难也。是故求之于毁誉,则憎竞而善恶浑淆;考之于功状,则巧诈横生而真伪相冒。要之,其本在于至公至明而已矣。为人上者至公至明,则群下之能否焯然形于目中,无所复逃矣。苟为不公不明,则考课之法,适足为曲私欺罔之资也。

臣司光曰:治理国家的关键,没有比用人更重要的了;然而识别人才的办法,连圣贤也到困难。所以只好求助于舆论的毁谤或赞誉,于是个人憎争相掺杂来,使善良和邪恶混淆;用档案行考,于是巧诈横生,真假不明。总之,识别人才的本在于主上的至公至明而已。居上位的人至公至明,那么属下有能无能就会清清楚楚地反映在中,无所遁形。如果不公不明,那么考绩之法,恰好能够成为徇私、欺骗的凭借。

何以言之?公明者,心也,功状者,迹也。已之心不能治,而以考人之迹,不亦难乎!为人上者,诚能不以亲疏贵贱异其心,喜怒好恶其志,知治经之士,则视其记览博治,讲论通,斯为善治经矣;知治狱之士,则视其仓库盈实,百姓富给,斯为善治财矣;知治兵之士,则视其战胜攻取,敌人畏服,斯为善治兵矣。至于百官,莫不皆然。虽询谋于人而决之在己,虽考求于迹而察之在心,研其实而斟酌其宜,至至微,不可以述,不可以书传也,安得豫为之法而悉委有司哉!

为什么这样说呢?所谓至公至明,是要自内心,所谓档案,反映的是外在表现。自己的内心都不能理正,而要去考察别人的表现,不也很难吗?居上位的人,如果真能到不以亲疏贵贱改变心思,不因喜怒好恶改变意志,那么,想要了解谁是擅长经学的人,只要看他博学记,讲解辟通达,那他就是饱学之士了;想要了解谁是执法人才,只要看他断案穷尽真相,不使人冤受屈,那他就是善于理财了;想要了解治军的将领,只要看他战必胜、攻必取,能使敌人畏服,那他就是善于治军了。至于文武百官,莫不如此。虽然要听取别人的意见,但决断在于自己;虽然考要看实际表现,但审察却在自己内心。探讨实情而斟酌是否适宜,最为密最为细微,不可以述,也不可以笔录,怎么可以预先定法规而全委派给有关门办理呢?

或者亲贵虽不能而任职,疏贱虽贤才而见遗;所喜所好者败官而不去,所怒所恶者有功而不录;询谋于人,则毁誉相半而不能决,考求其迹,则文实亡而不能察。虽复为之善法,繁其条目,谨其簿书,安能得其真哉!

有的人因是皇亲显贵,虽然无能但仍被任官授职;有的人因为关系疏远卑贱,虽然有德有才但仍被排斥。当权者所喜的人即使失职也不被罢免,所恼怒厌恶的人即使有功也不被录用。向人咨询,毁誉各半而不能决断;考事迹,文书备内容空而不能觉察。即使制定了再好的考办法,增加考条目,完备档案文簿,又怎么能得到真实情况呢?

或曰:人君之治,大者天下,小者一国,内外之官以千万数,考察黜陟,安得不委有司而独任其事哉?曰:非谓其然也。凡为人上者,不特人君而已;太守居一郡之上,刺史居一州之上,九卿居属官之上,三公居百执事之上,皆用此以考察黜陟在下之人,为人君者亦用此以考察黜陟公卿太守,奚烦劳之有哉!

有人说:君主的治理,大到天下,小到封国,里里外外的官吏成千上万,要一一考察任免,怎么能不委派给有关门而独自承担呢?回答是:当然不是这个意思。居上位的人,不只是君王而已;太守居于一郡之上,三公居于百官之上,如果各级都用这个办法考察任免自己的下属,君王也用这个办法考察任免三公、九卿、郡守,还会有什么烦劳呢?

或曰:考绩之法,唐、虞所为,京房、刘邵述而修之耳,乌中废哉?曰:唐、虞之官,其居位也久,其受任也专,其立法也宽,其责成也远。是故鲧之治,九载绩用弗成,然后治其罪;禹之治,九州攸同,四既宅,然后赏其功;非若京房、刘邵之法,校其米盐之课,责其旦夕之效也。事固有名同而实异者,不可不察也。考绩非可行于唐、虞而不可行于汉、魏,由京房、刘邵不得其本而奔趋其末故也。

有人说:考绩之法,是唐尧、虞舜所制定,京房、刘邵不过是加以陈述及修订罢了,怎么可以废除呢?回答是:唐尧、虞舜的官吏,任职时间长,所担职责专,设立法规宽,完成期限远。所以姒鲧治,历经九年尚未完成,然后才治他的罪;大禹治,等到九州全安定,四方土地都可以居住,然后才嘉奖他的功劳;不象京房、刘邵的办法,考官吏琐刺碎碎的功绩,检查他们一朝一夕的成效。事情本来就有名同而本质不同的一面,不可不明察。考绩之法并不是只在唐尧、虞舜时才可能实行,而在汉、魏不可行,是由于京房、刘邵没有本问题而只追求细微末节的缘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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