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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节(3/7)

洗耳恭听。”

三八径的弹,只用来夺走弗兰哥?拉诺的命,正确的说是破坏他的心脏,除此之外没有别的目的,对吧?”

“对。”

“而且不哪颗弹,都确实破坏了弗兰哥的心脏,是吗?”

“对。”

“那么,一枪应该就够了。开一枪,弗兰哥就已经死了,没错吧?”

“嗯,没错。”

“那么,对凶手而言,这一枪就应该把工作完了,不多么动的年代,多门嘈杂的地区,凶手应该都不像制造多次枪响才对。”

“嗯。”“弗兰格明明已经死了,但是这个凶手却又开了两枪。这样的话,凶手就有无论如何都有必须再开枪,而且是两枪的需要。我只能这么想,拉莫斯先生,你认为呢?”

“你说他必须开枪?而且是两枪?”

“也就是说,必须再把两颗三八径的弹,打弗兰哥的里。这样可以吗?”

“是吗…你是这么想的吗?”

“我觉得不是。不是这样,而是凶手有必要在尸再开两个。”

“再开两个…?但是开在尸上的,总共就是两个。”

“没错。但是留在内的弹却有三颗,这表示凶手开了三枪,但是留下来的却是两个。这样的话,凶手三次击中的两次,正确地击中相同的位置。而且,为了达到如此击的目的,凶手甘冒危险了极近距离的击。”

“嗯,怎么回事?我不太了解意思。请你再说明。”

“我来说明。这个说明的前提是,假设先前局的条件全都成立。”

“嗯。”“就像我说过的,如果要瞄准被害人,由上往下以四十五度的角度击的话,这是极近距离的击,很危险。万一被害人抵抗,就无法准确命中心脏,所以凶手应该宅在离死者远一的地方开枪。因此,这样的击,不仅能顺利穿透心脏,外上也不会有焦痕和烟灰。而且贯通孔越往下面的衬衫、再下面的内衣,应该也会越来越小。”

“嗯。”“这时候,弗兰哥的手也还在西装的袋里,握着枪。他没料到有人会对他开枪,但是他早已好开枪的准备,所以立即还击。只是他没打中凶手,打到墙上的小提琴了。弗兰哥右手指的硝烟反应

“没有,当初没有检测。”

“因为现场没有枪,所以你们没想到死者也开了枪对吧。”

“对。”

“死者弗兰哥倒在地上。于是凶手把枪瞄准自己第一枪开,再开第二枪。然后再把枪往旁边挪一,抵住外,又开了第三枪。再来就是开在死者上的的数量、开在衣服上的贯穿孔的数量,我就接着说明。因为两个都是极近距离的击,所以连个都有焦痕、也有烟灰,而且两个贯穿孔都是越往下越大。有两个,内的弹有三颗。”

短暂沉默后,拉莫斯说:“是啊,如果凶手这么的话,确实会导致尸所呈现的情形。但问题是,凶手为什么要这么?你必须说明清楚这一才行,不能光是误打误撞的推测符合现状的犯案手法。”

“你说的没错,而这也是关键。凶手不是因为好玩才这么的。他虽然害怕,但是就算有枪声会引人注意的危险,他还是非这么不可,这是为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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