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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jian石诈骗案独家解密(3/6)

到500元不等。如此下来,房价降价再加上分给各门的利,以从房主那里转租的月租金为3000元的房为例,转租给房客为2500元,各门和业务员提走1250元利,到了石公司手里的钱只有1250元,每月3000元的房了一半还多。如此简单的账目,是随便一个人都可以算来的。

但是,即使是这样,于波还是觉得资金回收太慢。到9月初,于波再次召集门经理开会,要求再次压低租房屋的价格,至于压低的幅度,由各门经理自行掌握,有的房月租甚至降低了1000元。

如此压低房租价格,自然引来房客如云,压在石公司的房很快转租去,而且给房主的钱是月付款,但转租给房客都是照全年度付款,这样于波手里很快拿到数百万元现金。

但是这样,意味着石公司要赔掉成本的一半以上,连于波的一些手下都觉得公司的运营太不正常了。于波手下的一位经理,在9月1日到10月20日的50天里,50万元,经理就拿到了19万元提成款,分给下3万元,他自己净赚16万元。这钱来得太快了,他意识到早晚要事,结账几天后,经理就拿着属于他的16万元一走了之。

因为于波手下的门经理和业务员担心将来事,所以他们与客签订合同时,大多使用化名。业务员与房客签订合同后,房客向公司负责财务的蔡钱,公司再照比例给业务员提成。在此期间,公司的门经理和业务员都心知肚明是不正常的运营方式,所以他们很多人只很短时间,拿到提成后很快离开了石公司。

重赏之下必有勇夫,在金钱的诱惑下,很多门经理和业务员不但助纣为,甚至还有人甘于波的替罪羊。一个叫段玉龙的于波老乡到石公司打工,了不到一个月,于波就让他担任公司法人,并告诉他只当两个月再换过来。这个段玉龙问起原因,于波告诉他说:“最近上面要查账,法人得逐个找,法人多了就给查账制造困难,你当两个月法人给你10万元。”

2003年8月份,于波就跟段玉龙办理了权转让手续,之后于波分几次共给了段玉龙9万元。但是,段玉龙从未参与过石公司的经营理,甚至他在当法人期间回了老家。两个月后段玉龙从老家回来,他觉得不踏实,让于波找别人当法人,于是,石公司的法人又落到一个叫王建华的人上,这个王建华也是于波的黑龙江老乡。

通过这“城变幻大王旗”的猫腻,2003年下半年的石房地产公司早已不属当年享誉京城的房地产大亨潘石屹的旗下,截至2003年11月案发时,石公司已五易其主。石公司法人变更顺序是:2001年5月,石公司法人变更为潘石屹的弟弟潘石;2003年6月24日,潘石将公司转让给于波;2003年8月13日,于波又将公司转让给其同乡段玉龙;2003年10月31日,段玉龙将公司转让给王建华。

其实,于波之后的两个法人不过是傀儡而已,石公司真正的老板是于波。

多行不义必自毙,逃到天涯也枉然

于波将房屋大量低价转租去后,并没有打算把收来的钱给房主,他其实早已好了挟款外逃的打算。但是,很多房主拿不到钱,自然要向石要个说法。

2003年11月9日,北京市海淀分局刑警经侦队接到一名姓冯的女事主报案称,她与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租委托合同》,租其位于朝安慧北里的一两居室住房,租期2年,月租金4800元。照合同规定,公司每月初将当月房屋租金打到冯女士账上。然而,房石公司代以后,冯女士却没有收到公司应付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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