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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中国人解密中国大案3搜索第(8/10)

见证人。她回顾了姜岩与王菲恩怨的前后,指称王菲在妹妹自杀后就再没有面。为了祭奠姜岩,姜红表示"需要找一个懂电脑的人来理妹妹的博客,我想到了张乐奕,他是妹妹大学四年的男友。后来他建了一个网站,就是为了纪念和祭奠姜岩。"在法上,张乐奕的表情始终很沉重,因为不舒服还申请到法外待了一会儿。

在法上,大旗网和天涯社区的代理人也均答辩称,姜岩的文章和网民的文章都是真实的,没有诽谤和侮辱,而网络涉及各方当事人各立场的观,不构成侵权,拒绝赔偿。

鉴于被告还有补充证据提,下午3法官宣布休审结束后,很多网友表示他们会结伴再去香山悼念姜岩,北飞的候鸟和大旗网没有发布关于案件展的信息,而天涯社区在线律师苏雪映称,只要不是骂人或者公布隐私的内容,关于王菲姜岩事件的帖仍然可以发。

鲁迅说过:"假如,一个人在辩诬的地位的话,他本就已经受到大伤害了。""死亡博客"事件引发海外媒的关注。很多境外媒激烈抨击中国网民的"暴力现象"。在西方人看来,这场虚拟事件正在演变成大规模群暴力,并已成为人类文明程中的不和谐音符。

著名刑事辩护律师钱列先生认为:网友理的观、舆论的重压或许能促成当事人反思其行为,让事件的发展朝良转化,最终得到妥善解决。但网友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行评论和实施行为,如果超越法律界限,就容易越界为"网络暴力"。

换个角度讲,当姜岩自杀后,要是王菲能站来痛哭涕,跪在妻家人面前,打自己几个大耳刮,就像当年成龙一样,说:"我犯了所有男人都会犯的错,原谅我吧!"接着抖那份将来总会让大众知的保密的赔偿协议,然后站来大声说:"我轨了",就不会像今天这样变成过街老鼠被众人追打。

然而,这个事业上的天才男人,在理生活问题上近乎弱智的大男孩儿,千错万错就错在没有及时止住那些谣言。比如王菲的父母竟然让第三者和儿住在家里;比如王菲父亲一个电话刺激了姜岩加速了姜岩的自杀;比如姜岩死后王菲不签字,还要若无其事地上班,继续和'小三'打游戏,吃饭甚至说笑;接着,在妻殡当天被传到网上和'小三'两人手牵手逛街的照片。这些未经实并且被王菲认为虚构和伪造的帖,实实在在痛了人们的德神经。我们的社会没有那么的宽容度,试想,妻死了,作为丈夫连兔死狐悲都不愿表演一番,还是男人吗?

而姜岩的自杀无疑唤起了人们对弱者的同情,唤起了人们对一德的向往,这现代人久违的德叫忠诚。

在网络中议论纷纷的同时,"人搜索第一案"也正在艰难行中。因为这是我国法院第一次受理此类网络侵权。受理该案的北京市朝区人民法院在首次开后,发现案情复杂,遂将案件由独任法官审理的简易程序升级至合议审理的普通程序,还在2008年6月26日召集包括互联网、法学专家在内的研讨会。继"人搜索第一案"在京三度开审后,7月9日召开54名法官联席会议。

在研讨会上,主审法官提请与会级法官主要就3个关键问题行了研讨:一是公布普通公民的个人信息与隐私权侵犯之间的关系;二是网站对网友的不当留言有无监义务及承担责任的程度;三是德批判与隐私保护的限度。

与会法官针对上述问题行了锋。法官们表示,该案例的理难在于隐私权与公民权利保护之间的价值取向,在理这起案件时,应考虑案件理结果对于网络的健康发展与引导产生的影响,以及公民权利保护的影响,应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国内因"人搜索"引发的事件不在少数。例如2006年的"铜须事件"、"猫事件",2007年的"辱师事件"。"人搜索"将当事人的相关隐私肆无忌惮地公布于网上,并且往往伴随着网上、网下对当事人的辱骂,因而,"人搜索"几乎就是"网络暴力"的代名词。但事实上,"人搜索"并非"网络暴力"那么简单,要不法院不会如此慎重,专家之间也不会产生分歧,网民也不会提"搜索坏人怎么能算网络暴力"的质问。

"人搜索"在某程度上,也是公民行使监督权、批评权的现。网民在网上将涉嫌违法、违纪或德上存在严重问题的人和事件以及相关信息公布在网上,行评判。如果行使得当,有利于社会步,也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但这监督与批评不能过当,否则可能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

首先,"人搜索"可能涉及"诽谤"。在本案中,就有对网民提到的"王菲死贤妻"、"王菲由其妻包养"等事实能否成立的激烈辩论。网站一般应当在当事人要求其删除信息时,及时删除,否则就应当承担责任。这责任承担,要求网民对自己的发言必须负责,以求在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保护中得到平衡。

"诽谤"还涉及网民据其他网民提供的信息所作的评论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在各国"诽谤法"实践中,有"公正评论免责"的原则,只要是据公开正式的报行的评论,并且没有侮辱他人,评论者就应当免责。但网民仅仅据他人提供的网上信息,就轻率地作一番评论,不应享受"公正评论免责"的保护。因为网上发表信息很随意,评论者没有实就行轻率评论,事实上扩散了影响。当评论所依据的"事实"是虚构的,那么评论者当然不能免责,否则,公民的名誉权随时可能遭受侵犯。

"人搜索"可能涉及"侮辱",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侮辱罪"。在一些事件中,网民往往会现肆意辱骂当事者的一边倒情形,不是据事实本行评判,而是对当事人的人格行侮辱,这无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也容易培育社会暴戾氛围,并不是公民行使正当监督权的现,这在任何社会都不能容忍,网民采取这样的方式,不事实如何,都是侵权,网站不及时删除这样的帖,就是失职,应当承担责任。

"人搜索"涉及的最大问题,是可能侵犯当事人隐私权。在本案中,被告律师认为,相关网站公布的信息,是在网络上已经可以被搜索到的信息,因此不能认为是"隐私",但原告律师并不认同,因为在"人搜索"中,一些网民将当事人属于隐私的信息传至网上。事实上,当事人的手机号码、住址、份证号等个人基本信息,只要是当事人不愿意在大范围内公开的,都算"隐私"。但对这些信息,如果当事人自愿或他人得到当事人许可而公布在网上,任何人都能搜索到,那就不能算"隐私"。不过,要是通过相应的授权才能查看,或者要通过特殊技术才能获取的,也算侵犯"隐私"。其次,网民将网下小范围知晓的他人个人信息公布在网上,应该视为侵犯个人隐私,而其他网民或网站明知或应当知这些个人信息非自愿公布,而是他人恶意公布或转载,也应视为侵犯隐私。

在国内风正劲的"人搜索"在英国的华人社区中也行得风风火火。据报,英国警察在纽卡斯尔市的一所公寓内发现了两华人尸,但时隔不久,就有四名涉案嫌疑人被捕。此案之所以能迅速侦破,就是因为警方把英国华人学生在网络论坛上针对此案的讨论和"人搜索"的结果当了侦破案件的信息来源。

国内有消息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立法追究"人搜索"者的刑事责任。

"人搜索"公民隐私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所以希望通过法律对这些副作用加以防范,是合乎情理的。但是这防范是否一定要以"刑事责任"的方式实现?或者说,是否已到了不诉诸刑法就不可解决的地步?

首先,"人搜索"只是一信息收集行为,并不必然构成对他人权益的侵犯,也并非必然造成不良的后果。比如,"人搜索"利用得当,还可以帮警方破案。

其次,我们必须认识到,涉及名誉权、隐私权方面的法律关系,一般来说只是一民事法律关系,因而侵权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主要是民事法律责任。

当然,如果"人搜索"对于公民名誉权、隐私权的侵害严重到一定程度,也完全可能上升到刑法辖的范畴,构成刑事责任。

可问题是,我国现行的刑法早已有专门针对这一情况的条款,"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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