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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制度(6/6)

。公元前359年,商鞅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制定《秦律》6篇。此外,秦还颁布了大量法令。秦汉秦统一六国后,秦始皇把秦国的法律推行全国,第一次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封建法制。1975年12月,湖北云梦土的睡虎地秦简,其中有《秦律二十九》、《法律答问》、《封诊式》3类法律文书,其内容涉及农业、手工业、商业、徭戍赋敛、军爵赏赐、官吏任免以及什伍组织等社会生活各个领域,说明秦代“莫不皆有法式”的说法是信实的。秦代法律以酷烈而著称于世,刑罚类繁多,手段也极为残酷,有死刑、刑、徒刑、笞、籍没收孥等,对罪犯往往数刑并施。

西汉,萧何以《秦律》为基础,制成《九章律》,确立以律、令、科、比为形式的一整法律制度。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其实质乃外儒内法,正如汉宣帝所说:“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杂之”(《汉书·元帝纪》)。这思想构成了封建法律的理论基础,一直为历代封建统治者所奉行。

三国两晋南北朝这一时期各朝都编纂法典。曹魏对法律作了重大修改,制定《魏律》18篇,并改汉律为刑名,冠于全律之首;规定五刑,使刑名一步规范化;保护贵族、官僚、地主等8权贵人在审判上享有特权的“八议”也正式上升为法律制度,充分现了“举贤不世族,用法不及权贵”这是中国古代刑法的重要发展。其后产生了诸如《晋律》、《北齐律》等。《北齐律》首创“重罪十条”(亦称“十恶”);北魏、南陈法律中规定的官吏可以官抵罪的“官当”制度,对后世的封建法典皆有重大影响。

隋唐这是中国封建社会诸制度包括法律制度发生重大变革的时期。隋朝制定的《开皇律》在封建法典中占有重要地位。唐代尤为重视立法建设,唐太宗时,制定《唐律》12篇,500条。宗永徽年间,编定《唐律疏议》30卷,永徽四年(653)颁行全国。唐律把“十恶”特标篇首,律文全面反映了唐代社会的等级划分,明确规定了社会各等级的不同份、地位、权利和义务,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唐律》和《唐律疏议》是中国历史上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发展影响极大,对亚洲一些国家亦有一定影响。

宋元《宋刑统》是宋代的基本法典。它是以五代时后周的《显德刑统》为基础修改而成的。宋朝全面化封建专制主义,皇帝可随时颁布令作为断罪刑的依据,诏成为最重要和有最效力的法律,编成为宋代最经常最重要的立法活动。宋代正式现“典卖”制度的法律规定。

元世祖忽必烈统一中国后,颁布了《至元新格》;元英宗时制定了《大元通制》。元代法律的基本内容依循唐律,形式上仍沿用宋代的编,但改为“条例”或“条格”元朝的法律有阶级压迫和民族压迫的双重特

明清明、清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两个朝代,在法律上亦反映封建社会后期的时代特。明、清法规以律为主,律外有诰、例、令、条例、则例、会典等。

明太祖总结历代统治经验,把“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治世用重典”等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制定了《大明律》、《明大诰》等一系列重要法律。《大明律》是明代最主要的法典。它改唐律12篇为7篇,即在名例律之下官制分吏律、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改变了隋唐以来的封建法律系结构。《明大诰》共4篇,是以诏令形式颁发的,由案例、峻令、训导三方面内容组成的有教育作用和法律效力的特刑法。这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上前所未有的。明代还加了经济方面的立法,主要有钞法、钱法、税法、盐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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