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王公贵族担任。③在新疆维吾尔族地区,沿用当地的伯克制,各城设阿奇木伯克等官。阿奇木伯克为伯克中最的职位“掌综回务”;其次为伊克罕伯克“掌赞理回务”;再次为噶杂拉齐伯克“掌地亩粮赋”以及商伯克、哈资伯克等。各城的伯克都听命于驻防大臣。④在西藏,由驻藏大臣统辖全西藏的政教事宜。以**嘛掌全藏政令,驻拉萨;嘛掌后藏寺院与其教民,驻扎什布。**和都“受成于驻藏大臣”“藏地分卫、藏、喀木、阿里四,各置噶布治其地,职任綦重。仔以降,为佐理国事官。以降,为各城典兵官。边营官以降,为各城治民官”西藏的僧官“有国师、禅师、扎萨克大嘛、扎萨克嘛、大嘛、副嘛,并堪布监督之”自国师至嘛,专司教事。⑤在西南各省和甘肃一些少数民族地区,沿袭明制,设置文武土官,由当地少数民族人、贵族自理其政。土官有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土指挥使、宣司宣使、安抚司安抚使、长官司长官等。土官有文职、武职之分,文职由吏验封司“堪土官世职”武职由兵武选司典“土司政令”各地土官由各省督抚、大臣分别辖。
特综观中国古代历代民族事务理制度,有以下几个特:①理机构的设置源远长,虽然历代的名称不同,但从未间断。从中央到地方,各级理机构逐步健全,特别是元朝创立的因地制宜、分类设官,各仍其俗,随时而治的理制,对后代产生了远的影响。②历代少数民族事务理机构的职能,就上层而言,主要是朝觐、朝贡、宴劳、册封、迎送一类事务;就下层而言,则是开互市、置译官通事、设馆学生、课征赋役、置兵周边等,这就赋予各该理制以加各族人民间的政治、经济、文化和促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历史发展的功能。③由于周边各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层次上的差异,历代中央王朝基本上利用各少数民族人、贵族等就地理,在佛教盛行的西藏地区,则实行政教合一,使其在中央王朝统摄下自理其政,从而使古代少数民族理制多少带有民族地区自治的因素。④保证中央王朝对少数民族地区在军事上的监领和守护地位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分。自夏商周到明清四千多年,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脉络清晰,有因有革,内容丰富,特鲜明。历代立法中国古代自国家现后,统治阶级就开始通过国家机关制定法律,建立法律制度。经过几千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一整沿革清晰、特鲜明的法律系。
夏商周夏、商、周的法律是隶制法律,以习惯法为主,礼刑并用。它现了王权与族权的统一,渗透了神权思想。夏代是中国第一个隶制国家,其法律总称为“禹刑”《周礼·秋·司刑》注:“夏刑大辟二百,膑刑三百,刑五百,劓刑各千。”中国古代的刑与法义相同,刑罚的现,标志着夏代法律制度已经产生。
“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尚书·盘庚》记载:“以常旧服,正法度”商代已有成文法律,在古文献中有明确记载,并在考古发掘中得到证实。商朝的刑法严酷,有死刑、刑、刑、徒刑等。卜辞中,有象征残酷刑罚的文字;《简书·康诰》载:“罚蔽殷,用其义刑义杀。”战国时荀亦说:“刑名从商。”
西周的法律制度因于夏、商,到了西周更趋成熟。《周礼》中包有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内容。《吕刑》中对犯人施行五刑罚的规定长达三千条;同时,明确规定了罚金等级和赎刑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