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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纪六十七(5/7)

觉察,违者立以名闻,敢沮遏者亦如之。”

先是知通银台司范镇言:“青苗钱者,唐衰之世所为。苗青在田,先估其直,收敛未毕,已趣其偿,是盗跖之法也。”右正言李常、孙觉亦言:“王广渊在河北,第一等给十五贯,第二等十贯,第三等五贯,第四等一贯五百,第五等一贯。民间喧然不以为便,而广奏,称民间呼歌舞,歌颂圣德。”言者既攻之,朝廷不得已,乃降是诏。

戊午,判尚书都省张方平知陈州。初,方平为参知政事,帝用王安石,方平以为不可,寻以父忧去。服阕,以观文殿学士判尚书都省;安石言留之不便,遂有是命。及陛辞,极论新法之害,帝为之怃然。未几,召为宣徽北院使,留京师。安石祖之,方平亦力求去,乃复判应天府。

二月,壬戌朔,河北安抚使韩琦言:“臣准青苗诏书,务在优民,不使兼并者乘其急以邀倍息,而公家无所利其。今每借一千,令纳一千三百,则是官自放钱取息,与初时抑兼并、济困乏之意,绝相违戾,民信服,不可得也。又,乡村每保须有力人为甲,虽云不得抑勒,而上必不愿请,下虽或愿请,必难纳,将来决有行刑督责、同保均陪之患。陛下励求治,若但躬行节俭以先天下,自然国用不乏,何必使兴利之臣,纷纷四,以致远迩之疑哉!乞尽罢诸路提举官,依常平旧法施行。”癸亥,帝袖琦奏,示执政曰:“琦真忠臣,虽在外,不忘王室。朕始谓可以利民,不意乃害民如此!且坊郭安得青苗,而亦与之乎!”王安石曰:“苟从其,虽坊郭何害!”因难琦奏曰:“陛下修常平法以助民,至于收息,亦周公遗法也。如桑弘羊笼天在下货财以奉人主私用,乃可谓兴利之臣。今抑兼并,振贫弱,置官理财,非以佐私,安可谓兴利之臣乎?”曾公亮、陈升之皆言坊郭不当俵钱,与安石论难,久之而罢。帝终始以琦说为疑,安石遂称疾不

丙寅,以兵员外郎傅尧俞同判内铨。尧俞始除丧,至京师,王安石数召之。既见,语及新法,安石谓尧俞曰:“方今纷纷,迟君来久矣,将以待制、谏院还君。”尧俞曰:“新法世不以为便。诚如是,当极论之。平生未尝欺人,敢以实告。”安石不悦,遂有此命。

王安石称疾,求分司,翰林学士司光为批答曰:“今士夫沸腾,黎民动,乃委还事任,退取便安。卿之私谋,固为无憾,朕之所望,将以委谁!”安石大怒,即抗章自辩。帝封还其章,手札安石曰:“诏中二语,失于详阅,今览之甚愧。”且命吕惠卿谕旨。安石固请罢,帝固留之。

甲戌,以河州刺史瞎欺丁术征为紫金光禄大夫、检校刑尚书。

大用司光,访之王安石,安石曰:“光外托劘上之名,内怀附下之实,所言尽害政之事,所与尽害政之人,而置之左右,使预国政,是为异论者立赤帜也。及安石在告,帝乃以光为枢密副使。光上疏力辞。且曰:“陛下诚能罢制置条例司,追还提举官,不行青苗、助役等法,虽不用臣,臣受赐多矣。”

壬午,王安石视事,诏以韩琦奏付条例司疏驳。安石之在告也,帝谕执政罢青苗法,曾公亮、陈升之即奉诏,赵抃独俟安石,令自罢之。安石既视事,持之益,人言不能矣。

乙酉,韩琦以论青苗不见听,上疏请解河北安抚使,止领大名府一路;王安石沮琦,即从之。

光力辞枢密副使之命,章凡九上。帝使谓曰:“枢密,兵事也。官各有职,不当以它事为辞。”对曰:“臣未受命,则犹侍从也,于事无不可言者。”会王安石视事,遂诏收珲敕诰。

是月,命张茂则、张巩相度澶、州以下至东河势堤防利害,时方浚御河,韩琦言:“事有缓急,工有先后。今御河漕运通驶,未至有害,不宜减大河之役。”乃诏辍夫卒三万三千,专治东

三月,甲午,司光移书王安石,请罢条例司及常平使者。开谕苦切,犹冀安石之悟而改也。且曰:“忠信之士,于公当路时,虽龃龉可憎,后必徐得其力;谄谀之人,于今诚有顺适之快,一旦失势,必有卖公以自售者。”光意盖指吕惠卿也。书凡三往反,安石答书,但言不同而已。条例司疏驳韩琦所言,王安石令曾布为之;琦再辩列,不报。

文彦博亦言青苗之害,帝曰:“吾遣二中使亲问民间,皆云甚便。”彦博曰:“韩琦三朝宰相,不信,而信二宦者乎!”先是安石尝与内副都知张若、蓝元震结,帝遣使潜察府界俵钱事,适命二人。二人使还,极言民情愿,无抑者,故帝信之不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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