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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纪六十七(6/7)

一,叶祖洽第二,陆佃第五。帝令陈升之面读均等策,擢祖洽为第一。祖洽,邵武人;佃,山人也。苏轼谓:“祖洽诋祖宗以媚时君,而魁多士,何以正风化!”乃拟士第一篇献之。帝以示王安石,安石言:“轼才亦,但所学不正,又以不得逞之故,其言遂跌至此。”数请黜之。

帝谓王安石曰:“陈荐言:‘外人云,今朝廷以为天变不足惧,人言不足恤,祖宗之法不足守。昨学士院试馆职策,其问意专指此三事。’”安石曰:“陛下躬亲庶政,唯恐伤民,惧天变也。陛下采纳人言,事无大小,唯是之从,岂不恤乎!然人言固有不足恤者,苟当于义理,何恤乎人言!至于祖宗之法不足守,则固当如此。且仁宗在位四十年,凡数次修敕,若法一定,孙当世世守之,祖宗何故屡变也?今议者以为法皆可守,然祖宗用人皆不以次。陛下试如此,则彼异论者必更纷纷矣。”

乙卯,诏诸路毋有留狱。

丙辰,立试刑法及详刑官。帝因王安石议谋杀刑名,疑学者多不通律意,遂立刑法科,许有官无赃罪者试律令、《刑统》大义、断案,取其通晓者,补刑法官。

右正言、知审官院孙觉,贬知广德军。

帝初即位,觉以言事忤帝意,罢去。王安石早与觉善,将援以为助,自通州召还,知谏院,改知审官院。时吕惠卿用事,帝以问觉,觉对曰:“惠卿辩而有才,特以为利之故,屈王安石。安石不悟,臣窃以为忧。”帝曰:“朕亦疑之。”青苗法行,议者谓:“《周官》泉府,民之贷者至输息二十而五,国事之财用取焉。”觉条奏其妄曰:“成周赊贷,特以备民之缓急,不可徒与也,故以国服为之息。说者不明,郑康成释《经》,乃引王莽计赢受息无过岁什一为据,不应周公取息重于莽时。况载师任地,漆林之征特重,所以抑末作也。今以农民乏绝,将补耕助敛,顾比末作而征之,可乎?国事取,盖谓泉府所领,若市之不售,货之滞于民用,有买有予,并赊贷之法而举之;倘专取于泉府,则冢宰九赋,将安用邪?圣世宜讲求先王之法,不当取疑文虚说以图治。”安石览之,怒,始有逐觉意。会曾公亮言畿县散常平钱有追呼抑之扰,因遣觉行视虚实。觉受命辞行,且言:“陈留一县,前后榜令请钱,卒无一人至者,故不散一钱,以此见民实不愿与官中相。所有量,望赐寝罢。”遂坐奉诏反覆贬。

御史里行程颢上疏曰:“臣近累上言,乞罢预俵青苗钱利息及汰去提举官事,朝夕以觊,未蒙施行。臣窃谓明者见于未形,智者防于未,况今日事理,显白易知,若不因机亟决,持之愈,必贻后悔。而近日所闻,尤为未便。伏见制置条例司疏驳大臣之奏,举劾不奉行之民,徒使中外情,愈致惊骇。伏望检会臣所上言,早赐施行,则天下幸甚!”

夏,四月,癸亥,幸金明池观嬉,宴琼林苑。

丁卯,给两浙转运司度僧牒,募民粟。

戊辰,御史中丞吕公著罢。时青苗法行,公著上疏曰:“自古有为之君,未有失人心而能图治,亦未有胁之以威,胜之以辩,而能得人心者也。昔日之所谓贤者,今皆以此举为非,岂昔皆贤而今皆不肖乎?”王安石怒其切。帝使公著举吕惠卿为御史,公著言惠卿邪不可用;帝以语安石,安石益怒。会韩琦论青苗之害,帝语辅臣以公著上殿言:“朝廷摧沮韩琦太甚,将兴晋之甲以除君侧之恶。”安石用此为公著罪,罢知颍州。公著实无此言,盖孙觉常为帝言:“今籓镇大臣如此论列而遭挫折,而当唐末、五代之际,必有兴晋之甲以除君侧之恶者矣。”帝误记以为公著也。

己卯,参知政事赵抃罢。抃上疏曰:“朝廷事有轻重,有大小。财利于事为轻,而民心得失为重;青苗使者于为小,而禁近耳目之臣用舍为大。今去重而取轻,失大而得小,惧非宗庙社稷之福也。”遂知杭州。

以枢密副使韩绛兼参知政事。侍御史陈襄言:“王安石参预大政,首为兴利之谋,先与陈升之同领条例司,未几,升之用为相而绛继之,曾未数月,遂预政事。是中书大臣皆以利。乞罢绛新命,而求德经术之贤以之。”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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