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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纪九(3/10)

曰:“故当不死邪?”义恭曰:“可诣行阙请罪。”又曰:“未审犹疑赐一职自效不?”义恭又曰:“此未可量。”勒与俱归,于斩之,及其三。劭、濬父首并枭于大航,暴尸于市。劭妃殷氏及劭、濬诸女、妾媵,皆赐死于狱。污潴劭所居斋。殷氏且死,谓狱丞江恪曰:“汝家骨相残,何以枉杀无罪人?”恪曰:’受拜皇后,非罪而何?”殷氏曰:“此权时耳,当以鹦鹉为后。”褚湛之之南奔也,濬即与褚妃离绝,故免于诛。严育、王鹦鹉并都街鞭杀,焚尸,扬灰于江。殷冲、尹弘、王罗汉及淮南太守沈璞皆伏诛。

庚辰,解严,辛巳,帝如东府,百官请罪,诏释之。甲申,尊帝母路淑媛为皇太后。太后,丹人也。乙酉,立妃王氏为皇后。后父偃,导之玄孙也。戊,以柳元景为雍州刺史。辛卯,追赠袁淑为太尉,谥忠宪公;徐湛之为司空,谥忠烈公;江湛为开府仪同三司,谥忠简公;王僧绰为金紫光禄大夫,谥简侯。壬辰,以太尉义恭为扬、南徐二州刺史,位太傅,领大司

初,劭以尚书令何尚之为司空、领尚书令,征北长史偃为侍中,父并居权要。及劭败,尚之左右皆散,自洗黄阁。殷冲等既诛,人为之寒心。帝以尚之、偃素有令誉,且居劭朝用智将迎,时有全脱,故特免之,复以尚之为尚书令,偃为大司长史,任遇无改。

甲午,帝谒初宁、长宁陵。追赠卜天与益州刺史,谥壮侯,与袁叔等四家,长给禀禄。张泓之等各赠郡守。戊戌,以南平王铄为司空,建平王宏为尚书左仆,萧思话为中书令、丹尹。六月,丙午,帝还

初,帝之讨西蛮也,臧质使柳元景将兵会之。及质起兵,奉南谯王义宣为主,潜使元景帅所领西还,元景即以质书呈帝,语其信曰:“臧冠军当是未知殿下义举耳。方应伐逆,不容西还。”质以此恨之。及元景为雍州,质虑其为荆、江后患,建议元景当为爪牙,不宜远。帝重违其言,戊申,以元景为护军将军,领石戍事。

己酉,以司州刺史鲁为南豫州刺史。庚戌,以卫军司徐遗宝为兗州刺史。

庚申,诏有司论功行赏,封颜竣等为公、侯。

辛未,徙南谯王义宣为南郡王,随王诞为竟陵王,立义宣次侯恺为南谯王。

闰月,壬申,以领军将军沈庆之为南兗州刺史,镇盱眙。癸酉,以柳元景为领军将军。

乙亥,魏太皇太后赫连氏殂。

丞相义宣固辞内任及恺王爵。甲午,更以义宣为荆、湘二州刺史,恺为宜县王,将佐以下并加赏秩。以竟陵王诞为扬州刺史。

秋,七月,辛丑朔,日有之。甲寅,诏求直言。辛酉,诏省细作并尚方雕文涂饰;贵戚竞利,悉皆禁绝。

中军录事参军周朗上疏,以为:“毒之在,必割其缓。历下、泗间,不足戍守。议者必以为胡衰不足避,而不知我之病甚于胡矣。今空守孤城,徒费财役。使虏但发轻骑三千,更互来犯麦,秋至侵禾,陆漕输,居然复绝;于贼不劳而边已困,不至二年,卒散民尽,可跷足而待也。今人知不以羊追狼、蟹捕鼠,而令重车弱卒与与悍胡相逐,其不能济固宜矣。又,三年之丧,天下之达丧;汉氏节其臣则可矣,薄其也。凡法有变于古而刻于情,则莫能顺焉;至乎败于礼而安于,必遽而奉之。今陛下以大孝始基,宜反斯谬。又,举天下以奉一君,何患不给?一炫金,不及百两,一岁衣,不过数袭;而必收宝连椟,集服累笥,目岂常视,未时亲,是椟带宝、笥著衣也,何糜蠹之剧,惑鄙之甚邪!且细作始并,以为俭节;而市造华怪,即传于民。如此,则迁也,非罢也。凡阙庶民,制度日侈,见车不辩贵贱,视冠服不知尊卑。尚方今造一,小民明已睥睨;中朝制一衣,庶家晚已裁学。侈丽之源,实先阃。又,设官者宜官称事立,人称官置。王侯识未堪务,不应仕。且帝未官,人谁谓贱?但宜详置宾友,茂择正人,亦何必列长史、参军、别架从事,然后为贵哉!又,俗好以毁沈人,不知察其所以致毁;以誉人,不知测其所以致誉。毁徒皆鄙,则宜擢其毁者;誉党悉庸,则宜退其誉者。如此,则毁誉不妄,善恶分矣。凡无世不有言事,无时不有下令。然升平不至,昏危相继,何哉?设令之本非实故也。”书奏,忤旨,自解去职。朗,峤之弟也。

侍中谢庄上言:“诏云:‘贵戚竞利,悉皆禁绝。’此实允惬民听。若有犯违,则应依制裁纠;若废法申恩,便为明诏既下而声实乘也。臣愚谓大臣在禄位者,尤不宜与民争利。不审可得在此诏不?”庄,弘微之也。

上多变易太祖之制,郡县以三周为满,宋之善政,于是乎衰。

乙丑,魏濮王闾若文、征西大将军永昌王仁皆坐谋叛,仁赐死于长安,若文伏诛。

南平穆王铄素负才能,意当轻上;又为太劭所任,降最晚。上潜使人毒之,己巳,铄卒,赠司徒,以商臣之谥谥之。

南海太守萧简据广州反。简,斌之弟也。诏新南海太守南昌邓琬、始兴太守沈法系讨之。法系,庆之之从弟也。简诳其众曰:“台军是贼劭所遣。”众信之,为之固守。琬先至,止为一攻;法系至,曰:“宜四面并攻;若守一,何时可!”琬不从。法系曰:“更相申五十日。”日尽又不克,乃从之。八俱攻,一日即破之。九月,丁卯,斩简,广州平。法系封府库付琬而还。

冬,十一月,丙午,以左军将军鲁秀为司州刺史。

辛酉,魏主如信都、中山。

十二月,癸未,以将置东,省太率更令等官,中庶等各减旧员之半。

甲午,魏主还平城。

段译

太祖文皇帝下之下元嘉三十年(癸巳、453)

宋纪九 宋文帝元嘉三十年(癸巳,公元453年)

[1],正月,戊寅,以南谯王义宣为司徒、扬州刺史。

[1]季,正月,戊寅(初四),刘宋文帝任命南谯王刘义宣为司徒、扬州刺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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