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城南,召诸大臣共临视,勒兵尽杀之,死者百余人。因驰,手弑其王,断为数段,弃沟中,立王弟藏为王;自为莫离支,其官如中国吏兼兵尚书也。于是号令远近,专制国事。盖苏文状貌雄伟,意气豪逸,佩五刀,左右莫敢仰视。每上下,常令贵人、武将伏地而履之。行必整队伍,前导者长呼,则人皆奔迸,不避坑谷,路绝行者,国人甚苦之。
[18]丁巳(初五),营州都督张俭上奏称丽东大人姓泉名叫盖苏文的杀死丽王武。盖苏文凶残暴,多不守法度,丽王和大臣们商议将其死。盖苏文暗中得知消息,召集全兵装校阅模样,并且在城南大摆酒宴,召集众位大臣亲往观看,勒令手下士兵将他们全杀掉,共有一百多人。接着冲王,亲手杀死丽王,腰斩数段,扔在沟中,立丽王的侄藏为王;自封为莫离支,其官职便如同我大唐的吏兼兵尚书。于是远近都听其号令,独掌丽国政。盖苏文材魁伟,气概豪,上佩带五把短刀,边的人都不敢抬看他。每次上下,常让贵族、武将伏在地下由他踩着。行定要整齐队伍,前导者拉长声呼喊,路人急忙奔逃,也不避积浅坑,路上绝少有行人,丽国百姓叫苦连天。
[19]壬戌,上校猎于岐,因幸庆善,召武功故老宴赐,极而罢。庚午,还京师。
[19]壬戌(初十),太宗在岐打猎,接着临幸庆善,召集武功县故老赐予酒宴,尽兴而罢。庚午(十八日),返回长安。
[20]壬申,上曰:“朕为兆民之主,皆使之富贵。若教以礼义,使之少敬长、妇敬夫,则皆贵矣。轻徭薄敛,使之各治生业,则皆富矣。若家给人足,朕虽不听弦,乐在其中矣。”
[20]壬申(二十日),太宗说:“朕为万民之主,想让百姓们都富贵。如果教给他们礼义,使他们年少的孝敬年长的,妻尊敬丈夫,那就都尊贵了。轻徭薄赋,使他们各治产业,那就都富足了。如果家给人足,朕即使不听音乐,也自然乐在其中了。”
[21]毫州刺史裴行庄奏请伐丽,上曰:“丽王武职贡不绝,为贼臣所弑,朕哀之甚,固不忘也。但因丧乘而取之,虽得之不贵。且山东弊,吾未忍言用兵也。”
[21]毫州刺史裴行庄上奏疏请求讨伐丽,太宗说:“丽国王武每年贡赋不断,被贼臣杀死后,朕非常哀痛,一直不能忘怀。但其新丧国王,乘而攻取,即使得胜也不足为贵,而且关东地区民生凋敝,朕实在不忍心谈用兵呀。”
[22]祖之关也,隋武勇郎将冯党仁弘将兵二千余人归祖于蒲阪,从平京城,寻除陕州总,大军东讨,仁弘转饷不绝,历南宁、戎、广州都督。弘有材略,所至著声迹,上甚之。然贪,罢广州,为人所讼,赃百余万,罪当死。上谓侍臣曰:“吾昨见大理五奏诛仁弘,哀其白首就戮,方晡,遂命撤案;然为之求生理,终不可得。今曲法就公等乞之。”十二月,壬午朔,上复召五品已上集太极殿前,谓曰:“法者,人君所受于天,不可以私而失信。今朕私党仁弘而赦之,是其法,上负于天。席藁于南郊,日一蔬,以谢罪于天三日。”房玄龄等皆曰:“生杀之柄,人主所得专也,何至自贬责如此!”上不许,群臣顿首固请于,自旦至日昃,上乃降手诏,自称:“朕有三罪:知人不明,一也;以私法,二也;善善未赏,恶恶未诛,三也。以公等固谏,且依来请。”于是黜仁弘为庶人,徙钦州。
[22]当年唐祖李渊关东时,隋朝武勇郎将冯人党仁弘率下二千多人在蒲阪归附祖皇帝,并且跟随他平定了京城。不久官拜陕州总,唐朝大军讨王世充时,党仁弘负责转运粮饷,没有断绝,历任南宁州、戎州、广州都督。仁弘有才识韬略,所到之均留有声誉,太宗十分重他。然而情贪婪,被罢免广州都督,被人控告,贪赃一百多万,其罪应当死刑。太宗对边大臣说:“朕昨天看见大理寺五次上奏请求死仁弘,朕可怜他白发苍苍而被斩,正吃晚饭,便命令把案撤掉;然而想为他求条生路,最终也难以找到理由。如今只想变通法令请求你们同意免他一死。”十二月,壬午朔(初一),太宗又召见五品以上官员齐集太极殿前,对他们说:“法令,是君王受命于上天所得,不可因私情而失信。如今朕偏袒党仁弘想要宽赦他,这是淆法度,有负于上天。朕想要在南郊坐在席上,每日只一次素,用三天时间向上天谢罪。”房玄龄等人都劝:“生杀的权柄,都掌握在皇上一人手中,何至于如此自我贬损呢?”太宗不答应,众位大臣一再磕请求,从早晨直到傍晚,太宗才降下诏书说:“朕有三项罪过:识别人而不能明察,是一罪;因私情淆法令,是二罪;亲近善人而未予赏赐,讨厌恶人而未予诛罚,是三罪。因为你们执意苦谏,暂且依说情者。”于是将党仁弘废黜为平民,放到钦州。
[23]癸卯,上幸骊山温汤;甲辰,猎于骊山。上登山,见围有断,顾谓左右曰:“吾见其不整而不刑,则堕军法;刑之,则是吾登临下以求人之过也。”乃托以险,引辔谷以避之。乙巳,还。
[23]癸卯(二十二日),太宗巡幸骊山温泉;甲辰(二十三日),在骊山打猎。太宗登上骊山,看见围墙有断垣,回对边人说:“我看见没整治的地方不加治理,则是在败坏军纪;如果加以整治呢,又象是我居临下在寻找别人的过失。”于是推托路险恶,牵山谷以回避此。乙巳(二十四日),返回中。
[24]刑以“反逆缘坐律兄弟没官为轻,请改从死。”敕八座议之,议者皆以为“秦、汉、魏、晋之法,反者皆夷三族,今宜如刑请为是。”给事中崔仁师驳曰:“古者父兄弟罪不相及,柰何以亡秦酷法变隆周中典!且诛其父,足累其心,此而不顾,何兄弟!”上从之。
[24]刑认为:“反叛等大罪依连坐法令,兄弟没官为罚太轻,请求改为一并死。”太宗敕令尚书省仆以及六尚书共同议定,议者都认为:“秦、汉、魏、晋的法律,谋反罪都要夷灭三族,如今应当改用刑的请求为是。”给事中崔仁师反驳说:“古时候父兄弟犯罪互不相关,为什么要用亡秦的严刑酷法来改变使周朝兴隆的中典呢?而且诛杀其父,已经足以累及其心灵,这一都不顾及,又如何谈到惜他们的兄弟呢?”太宗听从他的意见。
[25]上问侍臣曰:“自古或君而臣治,或君治而臣,二者孰愈?”魏徵对曰:“君治则善恶赏罚当,臣安得而之!苟为不治,纵暴愎谏,虽有良臣,将安所施!”上曰:“齐文宣得杨遵彦,非君而臣治乎?”对曰:“彼才能救亡耳,乌足为治哉!”
[25]太宗问边大臣:“自古以来有时是君主昏愦而臣下清明,有时又是君主清明而臣下昏,二者之间哪个更厉害些?”魏徵答:“君主清明则善恶赏罚得当,臣下如何能够作!如果不清明,放纵暴刚愎自用,即使有良臣在旁,又有何作为?”太宗说:“齐文宣帝边有个杨遵彦,难不是君主昏愦而臣下清明吗?”答:“他也只能延缓灭亡而已,如何谈得上治理好朝政呢?”
十七年(癸卯、643)
十七年(癸卯,公元643年)
[1],正月,丙寅,上谓群臣曰:“闻外间士人以太有足疾,魏王颖悟,多从游幸,遽生异议,徼幸之徒,已有附会者。太虽病足,不废步履。且《礼》,嫡死,立嫡孙。太男已五岁,朕终不以孽代宗,启窥窬之源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