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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制度(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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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民族事务理制度

清代中央除设太常寺外,仍沿袭明制,设僧司和司。僧司理佛教各寺庙,教各观。中央的理藩院所属柔远清吏司,掌嘛番僧朝贡禄赐之事。此外,理藩院还设有嘛印务,掌理驻京嘛事宜。清制,各城还分设僧、协理;在全国各地也承明制,对佛教的理,府设府僧纲司都纲、副都纲,州设州僧正司僧正,县设县僧会司僧会;对教的理,府设府纪司都纪、副都纪,州设州正司正,县设县会司会。上述官员皆系“遴通晓经义,恪守清规者,给予度牒”中文网清朝十分重视对嘛教(藏传佛教)的理。全国藏族、蒙古族等信奉嘛教的地区,分别由四大宗教首领主持教务:**嘛主持前藏教务;嘛主持后藏教务;哲布尊丹呼图克图主持漠北教务;章嘉活佛主持漠南教务。在西藏“僧官有国师、禅师、扎萨克大嘛、扎萨克嘛、大嘛、副嘛,并堪布监督之”(《清史稿·职官四》)。自国师至嘛,专司教事。清朝《理藩院则例》中的《嘛事例》五卷,对嘛事务的理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它是清代理嘛事务的专门法律。

周朝设置“大行人”“掌大宾客之礼仪”接待远方宾客。在六官中,大行人属秋官,后来还设过“小行人”此外,还设“象胥”掌“异国”来使的语言翻译。秦汉秦统一六国建立了夏夷统一的

古代宗教事务理制度的特综观中国古代宗教事务理制度,有以下特:①宗教理,与史同在。就中央机构而言,从周代的“太卜”、“占人”到清代的“太常寺”、“僧司”、“司”世代相沿,从未中断。而历代从中央到地方的宗教制,都经历了由简到繁的发展过程,并且与行政,成为历代行政制中的有机组成分。②古代中国,诸教并存,少数朝代对各教实行统一理,发展到元、明、清,则各教形成独立的系,各地方府、州、县层级分明,最后统归中央,带有厚的行政理的彩。③历代理宗教事务逐渐形成一理条例,使宗教活动规范化。魏孝文帝诏立《僧制》四十七条,唐代规定天下寺庙有定数,寺立三纲,编制僧簿籍,三年一造;明代规定府、州、县的僧数额、限制家年龄,僧官员的选要经过统一考试,遴选通晓经义、恪守清规者,由中央认定资格,发给度牒;特别是清代制定《嘛事例》五卷,这些都起到了规范宗教活动的作用。

辰享礼典”并对全国寺庙“凡钱粮之纳,营缮之作辍,悉统之”(《元史·百官志三》)。全国教事务由集贤院掌“掌提调学校、征求隐逸、召集贤良、凡国监、玄门教、祭祀、占卜祭遁之事”(《元史·百官志三》)。伊斯兰教也随着大批中亚各族居民来华而盛行。中央曾先后设立过回回哈的司、回回掌教哈的所。这个机构除掌教念经及为国祈福外,还一度全面掌回回人的刑名、婚、钱粮、词讼。元朝与欧洲各国通使密切,不少基督教徒(当时称“也里可温”)东来。中央为理基督教,先后设置过崇福司、崇福院“掌领儿哈昔列班也里可温十字寺祭享等事”当基督教兴盛时,曾在全国设也里可温掌教司七十二所,延二年(1315)省并。

中国古代历代王朝理民族事务,辖少数民族地区的制度。它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组成分。

明代中央除设掌祭祀礼乐之事的太常寺外,还于洪武十五年(1382)设僧司、司,掌天下僧。在地方的府、州、县设有专门机构,分别掌当地僧、事宜,并都是选通经典、戒行端洁者主其事。掌地方佛教事宜的有府僧纲司、州僧正司、县僧会司;掌地方教事宜的有府纪司、州正司、县会司。这些地方机构都设官不给禄。明制“僧凡三等:曰禅、曰讲、曰教。凡二等:曰全真,曰正一”洪武二十四年(1391)清理佛、二教,僧限三年一度给牒。“凡各府州县寺观,但存宽大者一所,并居之。凡僧,府不得过四十人,州三十人,县二十人。民年非四十以上,女年非五十以上者,不得家。”洪武二十八年(1395),还“令天下僧赴京考试给牒,不通经典者黜之”(《明史·职官三》)。

沿革中国自古就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历代王朝都设有理民族事务的机构,对少数民族地区采取了一定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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